【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律保护意见
对于事实婚姻这种长期存在和与人民权益有关的婚姻方式,我国几项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规定对事实婚姻有几个要求,但这些法律规定对事实婚姻非常粗略,远不能解决事实婚姻造成的其他问题 。显然,在事实婚姻层面上存在法律漏洞 。在这方面,小边认为婚姻法应填补以下要求:
1要求事实婚姻得到与备案婚姻相同的法律认可 。立法者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国家的经验,对事实婚姻进行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并可以提供一些额外的有效标准,对事实婚姻和备案婚姻有相同的法律认可 。
2要求事实婚姻被告对应的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在实践中实施 。每个人都认识到有一定要求的事实婚姻与备案婚姻有相同的法律认可,并不是放弃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相反,小化妆认为,法律没有婚姻登记事实婚姻被告应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政府婚姻部门对事实婚姻被告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纠正错误,补充婚姻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被告进行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自尊,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
3需要事实婚姻的认定程序 。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权由法院履行 。我国法律还可以要求有关事实婚姻的司法确认程序 。当事实婚姻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婚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有异议时,允许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明确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裁定,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
综上所述,由于传统文化元素的制约,中国为了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先采用认可主义,再采用不承认主义 。两种主义各有道理,但也有不妥之处 。采用认可主义,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注重维护事实婚姻被告的权益,不利于中国对婚姻秩序的管理,然后过度习惯和肆意忽视婚姻登记制度,客观上相当于使婚姻登记制度名存实亡 。不承认主义,完全否认事实婚姻的效力,过分关注婚姻的形式要素,忽视婚姻幸福,从加强婚姻登记制度的效果,但客观忽视中国社会现象及其民间习俗对婚姻家庭的积极意义,但不利于家庭婚姻的稳定和文明创造,会留下大量的社会现象 。两种心态都有前顾后顾的缺点 。因此,我认为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形势的发展,司法解决事实婚姻的有条件认可其效力,对于符合婚姻本质要素的当事人,只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可其效力也解决其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禁令 。这不仅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促进被告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在法律上,要建立事实婚姻自动转正制度和有效性确定制度,使事实婚姻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获得合法婚姻的法律地位 。然后,在我国建立以备案婚姻为主、事实婚姻辅助的婚姻制度,实事求是地处理我国事实婚姻的现实
【事实婚姻法律保护的建议】
- 虚报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吗?
- “事实婚姻”制度内在的矛盾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婚姻法关于军婚离婚规定
- 贵州省内居民与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涉台涉外婚姻登记介绍
- 涉外离婚如何办理有哪些办理方式 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是如何规定的
- 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和后果
-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无效婚姻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