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和后果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2001年4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此后 , 中国婚姻法宣布建立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是指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律要素 , 没有法律效力的非法婚姻 , 即由于双方的整合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基本要素 , 从一开始就没有婚姻的法律认可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反对方的真实意图 , 强迫对方结婚 , 强迫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的婚姻 。
婚姻无效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可以保证婚姻条件和程序的实施 , 维护合法婚姻 , 防止和禁止非法婚姻 。虽然新的《婚姻法》明确了婚姻无效制度 , 但并不是很全面 , 婚姻法也有很大的争议 。因此 , 我们必须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 。
一、建立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弥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空缺
1950年和1980年 ,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失效 , 只是含糊不清 。违反本法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法律制裁 。1989年3月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被告违反婚姻法 , 或者徇私舞弊 , 骗取结婚证 , 应当宣布婚姻无效 , 取回欺诈结婚证 , 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反刑法的 , 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 , 虽然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和处理 , 但仍未建立完整的婚姻无效制度 。
即使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符合法定婚姻条件和程序 , 婚姻具有法律效力 , 但缺乏婚姻创造要素 , 但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 使我国婚姻制度不全面 , 使我国婚姻法制度不完善 , 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和禁止非法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作为保证合法婚姻的有效途径 , 是婚姻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 , 是婚姻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001年 , 《婚姻法》明确了无效婚姻制度 , 弥补了婚姻法的空缺 ,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法 。
(2)防止不必要的法律冲突 , 维护婚姻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 我国司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章可循 。过去 , 由于我国婚姻法没有婚姻无效制度 , 对解决违法婚姻缺乏法律规定 , 人民法院一般根据离婚解决应当宣布无效的婚姻 , 消除违法婚姻的成本与消除合法婚姻的成本完全一致 。有人认为婚姻法是软法 , 不遵守的后果是一样的 , 这显然不利于婚姻法律条件和程序的实施 。此外 , 在没有婚姻无效制度的情况下 , 有些人对婚姻法的认可缺乏了解 , 导致早婚、近亲通婚、包办婚姻、换亲、婚姻不备案等诸多违法婚姻 , 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 。如果婚姻无效制度建立在婚姻法中 , 司法部门在处理这种非法婚姻时有建立和充分的法律规定 。宣布无效的婚姻无效 , 属于可撤销的婚姻 , 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 。这更有利于禁止非法婚姻 , 维护我国婚姻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3)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建立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制度 。例如 , 1970年国家法律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婚姻离婚法》第207-209条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的主要方面;1971年 , 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 , 对教法院有关婚姻无效法进行了全面改革 。1973年 , 《婚姻诉讼法》是英国法院解决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规定;此外 , 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要求无效婚姻 。借鉴外国婚姻家庭法优秀或合理的法律制度 , 吸收有益物品 , 完善中国婚姻法 , 使中国婚姻法与世界婚姻家庭法融合 , 更好地符合国际标准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异同 试论无效婚姻制度的构成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