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哪些


就婚姻情况来说,并非所有都是有效的,现实中也有可能出现无效婚姻或是可撤销婚姻 。就这二种婚姻情况来说,组成的实际情形是不同的 。那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都有哪些呢?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间又有什么不同点?文中汇总了相关信息,将在下文中为你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 。
一、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有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身患医学中觉得不应当完婚的病症,婚后并未治好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要求,“因威逼而结婚的,受威逼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威逼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应当在修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差别
(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背“完婚务必双方完全自行”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结婚登记时缺乏完婚的本质标准 。
(二)时效不同 。宣布无效婚姻是绝对失效,只要符合宣布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失效,不因时间通过而解决;除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含,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诉讼离婚时彼此年纪都已在法定婚龄以内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儿女或无法生育的 。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早已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失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通过而解决 。即,受威逼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消婚姻的,应当在修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三)要求人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要求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核心,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血亲家属及基层组织 。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近亲属 。
(三)而有禁止结婚的亲戚关系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
(四)以婚前身患医学中觉得不应当完婚的病症,婚后并未痊愈为由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认定,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威逼而要求撤消婚姻的,只能是受威逼一方的婚姻关联当事人自己 。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主要包含四种,主要是不具有结婚条件而缔约婚姻的现象 。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受威逼而和对方结婚的话,那么这样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而是属于可撤销婚姻 。大量无效婚姻方面的知识,你能到我们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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