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事实婚姻


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大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婚姻登记妻同居案件的实施意见》,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最大人民法院于1994年4月公布的《适用新案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01年12月24日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大人民法院有关可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若干问题的解释(1),评价和处理事实婚姻的重要精神有以下几个方面: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以夫妻名义同居 。群众又称夫妻关系的,一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时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婚姻法定条件的,视为非法同居 。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又称夫妻关系的,一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似乎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似乎一方或双方都不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
3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双方符合结婚本质要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受理案件前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自《婚姻法》要求的结婚本质规定之日起计算;未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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