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双方理应一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标准进行所管 。
一、《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五条:婚姻登记所管依照行政区域划分 。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彼此或是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里的内地居民间的婚姻登记 。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结合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彼此或是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间的婚姻登记 。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立的民政部门 , 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对外和涉香港、香港、台湾居民及其侨民、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科技开发区等尤其区域住户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平级人民政府明确 。
婚姻登记机关不可违背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
【协议离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协议离婚的由哪个机关部门管】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六条:具备办理婚姻登记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理应设定婚姻登记处 。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定婚姻登记处,理应产生文档,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标准》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设定的婚姻登记处各自称为:××省(自治州、市辖区)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
找法我提醒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定多个婚姻登记处,必须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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