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好离柜概不负责吗?男子取款被多给10000元被银行告上法庭


不是说好离柜概不负责吗?男子取款被多给10000元被银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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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可谓深入人心啊!只要提到这一条款 , 就会想到银行!
这不 , 江西一男子再次挑战了此霸王条款 , 但吃相好像就不太好看了 , 但网友看了却还觉得很解气!
男子罗某有一回到银行取款竟然拿到一张假钞 , 到银行去要说法 , 假钞不但被没收了 , 银行还称“现金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 , 意思就是这假钞都不知道罗某是哪里拿来的 , 跟银行没关系 。
没想到三十年河东 , 三十年河西 , 风水轮流转 , 这次罗某去取款25000元 , 罗某离开银行后没多久银行工作人员来电话称多给了罗某10000元 , 要求罗某赶紧返还 , 罗某可不乐意了 , 直接跟工作人员说:“不是说好 , 离柜概不负责的吗?你们还说话不算数?”
罗某也没说没有多拿10000元 , 而是直接如此把工作人员怒怼得说不出话来 , 眼看这10000元没办法让罗某还回来 , 也总不能自己垫吧 , 于是银行在追讨无果的情况下把罗某告上了法庭 。
(案例来源:江西鹰潭月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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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罗某今年54岁 , 在菜市场上拿了一个小档口做小菜贩 , 每天起早贪黑地劳作挣点小钱 , 每天挣个三两百块钱也真不容易 , 可是这人岁数大了眼神就慢慢不好使了 , 这时最怕是收到假钞 , 那半天就白干了 。
但是这还不算是最气人的 , 最气人的竟然是银行!
有一回罗某到银行去取款 , 当他出了银行 , 拿出刚取出来的一张百元大钞去购物的时间 , 竟然过验钞机过不了 , 显然是假钞 , 害得还被别人误会他想以假乱真蒙混过关 , 一气之下罗某回到了银行 , 说这么大的银行怎么还能取到假钞?
没料到银行方面根本就不认账 , 声称都是过验钞机的怎么可能会有假的?并且当场把罗某的假钞给没收了 , 还声称:“现金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 , 意思也很明确 , 你罗某这张百元大钞是别的地方来的吧 , 不是我们银行来的 。
这件事情把罗某气了两天 , 也就不了了之了 , 没想到这回又跟银行杠上了 。
当天罗某去银行准备取款25000元用于生意周转 , 本来想到ATM柜员机自取的 , 银行工作人员告之超过20000元要到柜台取 , 于是罗某到了柜台通过人工取款 。
于是罗某取了号排队到柜台取款 , 按程序填好了25000元的取款单 , 工作人员一番操作后把钱款递给了罗某 , 罗某接过后就看了一眼钞票也没有细数 , 迅速地把钱放进包里 , 迅速地离开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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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银行下班开始做清点复盘的时候 , 工作人员发现数目对不上 , 经过核实 , 查了监控 , 发现是在罗某这里出了问题 , 从监控来看很明显是工作人员多给了10000元到罗某手上 。
【不是说好离柜概不负责吗?男子取款被多给10000元被银行告上法庭】于是争银行方面赶紧电话联系罗某 , 要求罗某赶紧返还多给的10000元 , 但是罗某当时就表示自己确实只是收到25000元 , 并不是35000元 , 
并且就在电话里罗某愤愤不平的提起一件陈年往事 , 他说:“我就在你们银行里取过一张假钞 , 你们倒好 , 转眼就不让账了 , 说什么离柜概不负责 , 怎么?你们银行自己定的规矩自己不遵守吗?我希望你们按你们自己定的规矩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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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工作人员听了罗某的话呛到一时都不知道如何应付 , 耐着性子跟罗某讲道理 , 但是罗某却表示 , 你们银行店大欺客 , 欺负我们这些平民老百姓 , 自己做错事多来不想着承担责任 , 而是推卸责任 。
工作人员这边着急了 , 总不能自己把钱给垫上呀 , 看罗某这边做不通工作 , 只能报警处理了 , 但是罗某在民警的调解下依然表示没有拿多10000元 , 拒绝返还银行要求多拿的10000元 , 银行拿罗某没办法 , 于是直接一纸诉状把罗某给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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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首先 , 这里涉及一个“不当得利”的法律点 。
不当得利的司法解释:
不当得利 , 是指没有法律根据 , 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 , 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 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 , 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 , 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 ,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 , 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 , 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 , 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 。
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 。
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一方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之间有法律根据 。

案件实情:
回归到本案 , 罗某去银行取款 , 并填写取款单金额为25000元 , 也就是说本次能够合法地从银行取走的款项应当是25000元 , 超过此金额数额则为不当得利 , 如果银行方能举证证实罗某实际所得款项为35000元 , 刚罗某不当得利则实为10000元 。
银行举证
在法庭上 , 银行一方现场播放监控视频 , 举证罗某多拿了1万元 。根据视频监控显示 , 工作人员处理完毕罗某所填写单据后 , 从左边放置现金额的柜子里取出三沓百元钞票 , 没有过验钞机 , 并从旁边再拿出散开的现金 , 从验钞机走过5000元整 , 完毕后把5000元连同三沓完整的现钞一并交给了罗某 , 从视频可以看得很清楚 , 按照银行操作流程惯例 , 一沓万元现钞是不需要重新拆散验钞的 , 因此可以确定银行取得35000元给到罗某的事实 。
因此银行一方认为 , 罗某不当得利1万元 , 依法应当返还 。
针对银行的举证 , 罗某并不认同 , 他表示银行并不能证明那三沓人民币就是10000元一沓的 , 并且拿到钱后 , 他也没有清点 , 直接就拿走了 , 离开银行后他就把装钱的黑袋子放在电动车上 , 并且在两个多小时后他又去了另外一家银行 , 直接就把袋子里的钱直接存进了银行 , 这过程也没有清点 , 最后显示就是存了25000元 。
别外罗某再次强调 , 银行自己定的规则应当自己要遵守:“钞票当面点清 , 离柜概不负责”
没想到 , 这条并没有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被罗某给用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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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所述也不无道理 , 毕竟万事无绝对 , 那么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词 , 怎么办呢?
那么法院就要运用一个概率的问题去理性地分析问题存在的最大可能性 , 根据双方所举证的证据来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 以此推断哪一方所提供证据证实事件成立 。
这就涉及到关于民事诉讼当中高盖然性认知手段.
高盖然性
高度盖然性即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 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 。

通俗解释:
所谓高度盖然性 , 意思是指即便事情没有达到非常清楚的程度 , 但如果按照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哪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 谁提供的证据更符合事情 , 更接近常理 , 更具有客观的说服力 , 那么 , 法官就可以确认可能性更大的就是事实 。
而这一个判断的过程就是高盖然性标准的具体实施 , 就是法官遵循“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 这个过程必须秉承“良知 , 公平 , 公正 , 理性”的准则进行 , 更考验的是法官的经验与良知 。
案件实情:具体到本案来说 , 根据银行规定和社会普遍认知 , 银行都是100张人民币 , 经点钞机清点后 , 才打成1沓的 。而且监控也显示 , 工作人员确实是给了3沓加已经点钞点过的5000元给罗某 , 这个出错的概率是非常低的 , 并且银行方能如实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进行佐证 , 其具有真实性 。
但罗某的举证却没办法自圆其说了 , 罗某称从银行取出25000元 , 两个小时后再去另外一家银行进行存款 , 那么期间两个小时的空档期却无法举证到底干了什么 , 另外也没办法解释为何短时间内从一家银行取出25000元 , 又马上存进另外一家银行 , 对于此行为并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
显然 , 根据社会大众普遍认知来判断 , 会认为罗某当时是故意为了留下只收到2.5万元证据 , 才又去存款的 。
以上这个过程 , 实际上就是一个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进行自由心证的一个过程 。
最终 , 银行方所举证明完全可以证实工作人员已经给了罗某35000元 , 而罗某却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存在免责的可能性 , 因此可证实罗某是拿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0000元 , 因此为不当得利 , 应当归还于银行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罗某需返还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10000元给银行 ,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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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罗某所说的“离柜概不负责”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呢?很显然 , 这是一条单方面定立的霸王条款 , 根本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民法典》第797条规定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 该格式条款无效 。

显然 , 银行制定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 , 不合理地免除了其责任 , 排除了储户的主要权利 , 应当认定为无效 , 同样 , 罗某拿此条款来说事 , 其本质上也是不合理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 而排除了银行的主要权利 , 简单地说就是自己在推卸责任 , 不想承担属于自己的责任 , 具体指返还“不得当利的责任” 。
所以 , 不管是银行方 , 还是储户 , 用“离柜概不负责”的合同约定进行抗辩 , 都是无效的 , 因为该条款本身就无效 , 而且还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抵触 。
所以不管是储户 , 还是银行 , 双方定立合同条款 , 都应遵循法律法规进行 , 合法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不当得利就是违法所得 , 不管是银行 , 还是储户 , 都应当返还给利益受损的一方 。
所以罗某所说的“离柜概不负责”那都是毫无义意的 , 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
所以大家也不必担心到银行存款会碰上此类不合理 , 不合法的条款 , 只要合情合法 , 法律都会支持 , 根本不用担心万一银行多收了钱 , 少给了钱会拿不回来的问题 , 只要妥善地保存好证据 , 并依法进行举证 , 基本上是没有问题的 。
但是我们也应该做事得光明磊落 , 正所谓君子爱财 , 取之有道 , 是自己的大大方去取 , 不是自己的 , 规规矩矩地还回去 , 毕竟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 , 做了亏心事 , 迟早都要还的 。
正所谓 , 不做亏心事 , 不怕鬼敲门 , 坦荡做事做人 , 睡觉都安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