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刷单炒信”……青岛两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六 )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废旧轮胎橡胶回收脱硫用塑化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 原告认为第三人山东东盛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 , 向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 , 被告作出行政裁决 , 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 原告不服 ,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专利明确限定了“加热外壳”的技术特征 , 该限定是明确的 , 不能将“实现壳体内部温度控制的方式”均认为是采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段 , 否则即扩大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冷却外壳”不能与原告专利中技术特征“加热外壳”构成等同 , 被告行政裁决合法 , 应予维持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一审判决后 , 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 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 , 对侵权判定中等同特征的认定作出准确的判断 。 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 , 强化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标准合法性的审查 , 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 进一步促进了跨区域、跨部门协作 , 对胶东半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的一体化保护起到了有效的推动作用 。 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

十、史某、梁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
案情简介: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系“一种底层混凝土水泥仓上置式环保型搅拌站”“一种骨料暂存仓防卡料卸料门”“骨料配料机”“骨料暂存斗”四项技术秘密权利人 。 被告人梁某、刘某利用在该公司担任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 , 将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青岛某机械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 , 造成技术秘密被公开 。 被告人史某为青岛某机械公司实际负责人 , 明知梁某、刘某提供的图纸和技术方案为青岛某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 , 仍在本公司使用 。 经鉴定 , 涉案技术秘密的市场价值为1010万元 , 青岛某机械公司技术资料与产品中的技术信息与其具有同一性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系针对整体技术方案 , 而非要求其中每一个技术特征都不为公众所知悉 , 涉案技术方案构成商业秘密 , 被告人史某、梁某、刘某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 法院判决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被告人梁某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离职员工披露原企业技术秘密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 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不能仅以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 , 或部分技术特征为公知技术为由否认其秘密性 , 而应以技术方案整体作为判断对象 。 本案被害公司与被告人所在企业存在一系列因离职引发的知识产权诉讼 , 法院通过刑事判决严厉打击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 通过专利权属之诉将已被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归还给真正的权利人 , 通过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之诉弥补了非法占有他人知识产权后恶意诉讼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 全方位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 本案入选2021年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执行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