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刷单炒信”……青岛两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二 )


青岛中院发布的2021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 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 还有体现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优势的行政、刑事案件各一件 。 案例凸显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 , 突出技术类案件 , 包括六件青岛知识产权法庭专属管辖的技术类案件 。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例灵活应用多种执行措施 , 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行为形成强大震慑 , 体现了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执行工作力度 。 青岛中院希望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作用 , 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 ,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
附一:青岛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个典型案件

一、“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
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
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
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凯赛公司系“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人 , 原告凯赛金乡公司经凯赛公司许可 , 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 。 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 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 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产品制造方法体现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 , 权利人难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专利方法 , 在权利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 , 对制造的产品使用了专利方法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举证已尽到最大合理努力的情况下 , 证明责任即发生转移 , 应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 在被告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精制工艺不同于涉案专利而未提交的情况下 , 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 判令被告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 , 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和300万元 。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在方法发明专利诉讼中适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 。 方法专利保护难 , 核心在于取证难 , 法院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 , 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举证难度和充分程度 , 准确把握各项事实间相互联系的印证关系 , 从而对当事人是否已经满足证明责任转移的条件作出整体、客观、准确而公正的认定 , 为制造方法、精制工艺类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审判思路 , 为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程序保障 。 本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二、“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侵权案 原告:FMC公司
原告: 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发明专利权人 , 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专利的产品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 被告以其有合法来源、样品并非销售行为、系为行政审批进行的研究等进行抗辩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被告向俄罗斯客户出口等行为构成侵权 , 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