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饿了么”诉“美团”“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刷单炒信”……青岛两院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三 )


典型意义:临近保护期的专利仍然蕴含较大的商业价值 , 潜在的生产厂家往往会实施少量试生产、少量出口和销售、寄送样品、预申报许可证等行为 , 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 实践中往往存在争议 。 涉案专利“杀节肢动物的邻氨基苯甲酰胺”是业界较为知名的农药产品 , 因专利保护期临近届满 , 相关厂家开始为生产销售做准备 。 法院对被告的一系列行为进行逐一判断 , 为专利权的保护划定了合理的边界 , 既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内的合法权益 , 又准确规范其他生产厂家的预生产行为 , 为企业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裁判指引 。

三、“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青岛青科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晨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系“一种具有导轨的混凝土搅拌拖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 , 擅自生产、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在其公司网站及阿里巴巴网上展示被诉侵权搅拌拖泵 , 根据原告提交的照片并结合被告陈述 , 可以认定被诉搅拌拖泵包含原告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 ,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被告行为构成许诺销售 , 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 判令被告停止许诺销售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典型意义: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法规定的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 , 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 。 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 , 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价格侵蚀、商业机会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 。 因此 , 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仍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本案判令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既符合许诺销售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 , 又充分体现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 。 本案入选202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山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

四、GOLFZON VISI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GOLFZON CO.LTD
被告:威海常青高尔夫练习场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原告为高尔夫练习模拟软件GOLFZONVISION的软件著作权人 ,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 , 擅自复制、安装涉案软件并在其经营的室内高尔夫练习场进行商业使用 , 侵犯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法院在对被控侵权软件进行证据保全期间 , 被告存在妨碍取证的行为 , 导致保全的软件不完整进而无法进行源代码的比对 。 法院责令被告提交软件源代码及目标代码 , 以及被告独立创作或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 , 但被告未能提交 。 通过将原告软件运行画面与被控侵权软件进行比对 , 画面设定、背景音乐等多个方面均高度近似 , 法院认为 ,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的高尔夫运动练习模拟软件侵犯了涉案软件著作权 , 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 。 一审判决后 , 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
典型意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通常通过源代码的比对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 但源代码比对并非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仍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 在二者画面、音乐高度近似 , 且被告妨碍保全导致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 , 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 由其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不构成侵权 。 本案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 , 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 同时对妨碍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予以惩戒 , 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