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原因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胁迫是中国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法律原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可用可用可用可用可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19条规定,胁迫是指侵权人对另一方被告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心健康、声誉、资产造成危害的威胁,驱使另一方违反其真实意图结婚 。这里的胁迫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1)威胁方必须有威胁对方使其害怕,并有意允许结婚;
(2)威胁行为违法;
(3)受威胁方在威胁下作出允许结婚的不真实意思;
(4)胁迫行为与被胁迫方允许结婚的意思表明,它们之间存在逻辑关系 。因胁迫而结婚,是指表达真实性的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否认其法律承认,授予被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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