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效力案子能否再审
确定婚姻效力不能再审 。
最大人民法院有关可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宣布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合协商,应当依法做出判决;相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能够协商 。协商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 。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院确定再审
各个人民法院医生对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觉得必须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大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属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决、调解书,发觉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是命令下属人民法院再审 。
依据此条之规定可看出,采用一审终审制的仅限婚姻效力的判决,但对于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难题则可用两审终审制 。
二、婚姻无效的情况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通婚;
4婚前身患医学中觉得不应当完婚的病症,婚后并未治好的 。
第十二条?【婚姻的失效】失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被告方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内所得的资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解决,不可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被告方生的子女,适用本法相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之上就是小编对“婚姻效力案子能否再审”而进行的解释,不难看出,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确定婚姻效力后是不能再审的 。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难题,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重新进行法律资询 。
【婚姻效力案件可否再审】
-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有哪些
- 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 事实婚姻能自行解除吗
- 财产分割协议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 无效婚姻的范围有什么?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实婚姻的相关知识
- 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涉外婚姻如何登记
-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 婚姻自由与道德爱情
- 如何认定婚姻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