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婚姻的效力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的违法行为 。其中,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构成法律重婚;虽然他们没有结婚登记,但他们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同居,这构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重婚还是实际重婚,都是无效的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家庭成员是指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强调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不管一代人是否相同,都禁止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通常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
(3)婚前身患有医学上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痊愈 。婚前身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愈的疾病有两个要素:一是婚前身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疾病和重大传染病或遗传疾病 。第二,婚后没有康复,也就是结婚的时候没有康复 。
(4)未达到法定婚龄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是指结婚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 。《婚姻法》要求男性不能先于22岁,女性不能先于20岁 。非法创造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反刑法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被告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取得的资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 。解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资产权益 。无效婚姻的子女,按照婚姻子女的规定执行 。
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一条 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被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修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十二条 失败或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了 。被告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取得的资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定 。解决重婚造成的无效财产,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被告人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