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范围有什么?


【无效婚姻的范围有什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失效婚姻的四种情况,重婚和血亲婚,各自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机制和社会伦理道德,属于自始失效 。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身患医学中觉得不应当完婚的病症,婚后并未治好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对这几种情况,彼此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失效 。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威逼一种情况,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完婚务必彼此自行,非自愿的婚姻不但限于受胁迫结婚,也包括蒙骗婚、误会婚、虚报婚等,这种婚姻因为缺乏完婚满意这一法定要素,也应划入可撤销的范围 。
参考法条:
中华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调整)
第十二条 失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失效 。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定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解决,不可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当事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相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始失效,是指失效或是可撤销婚姻在依规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明确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维护 。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内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是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每一个以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1988年1月26日实施)
90在共同共有关联停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根据等分原则解决,而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尺寸,适度照料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等状况 。但切分夫妇共有财产,应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解决 。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切分或是切分有损其价值的,能够折价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