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实婚姻的相关知识】事实婚姻相对于合法备案的婚姻来说的,事实婚姻没经依规备案,实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之内,尤其是众多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稳定,国家对未办结婚登记而夫妇为名同居生活的双方间的关系有条件的给予认同,这便形成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
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要求,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妇为名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理应有所差异:(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之前,双方早已合乎结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解决;(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执行之后,双方合乎结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它在案件受理前补领结婚登记;未补领结婚登记的,按消除同居关系解决 。从而我们能获知,事实婚姻的构成必须下列要件:一、双方的同居(即双方在一起不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二、同居要以夫妇为名进行的;三、同居彼此1994年之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本质要件 。所说结婚的本质要件即双方创建夫妇关系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1、双方均做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彼此自行结婚;3、彼此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身患医学中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病症 。
事实婚姻与合法备案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彼此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维护,所有人不可无端进行侵害 。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若与第三人备案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都组成重婚罪,后一个婚姻关系都应依规消除 。
事实婚姻的消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即然事实婚姻与备案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消除也要根据法定方法[即行政手段(到民政)或起诉方式(到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往往不会审理事实婚姻的离婚调解要求,因此消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到法院(即向法院提到离婚诉状) 。
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诉讼,应当先开展协商,经协商合好或撤诉的,确定婚姻关系合理,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协商不能和好的,应协商或裁定准许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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