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以下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做出明文规定后强调“夫妇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
“夫妇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包括了下列2个方面的知识:
一、在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只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盈利贡献的尺寸,夫妻两人都有公平的占据、应用、盈利、处分的权利 。
二、在夫妇离婚时,只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对一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平等的,但这决不代表着平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下列原则开展:
1协商处理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一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换句话说,离婚时夫妇对财产的分割,彼此需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中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
2男女平等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岐视女性,觉得女性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 应重视女性的权利,维护女性权利 。
3依规分割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实际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裁定 。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照顾儿女、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投入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是指依规分割夫妇财产时,投入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是以分割后财产中付款,分割的财产不够收取的 , 以其本人财产中补充 。
5照料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失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失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3)实施家暴的;
(4)凌虐、遗弃家庭成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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