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
李某与张某原有夫妻关系 。由于他们的关系不符合2011年1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李某户下登记的两套房屋全部归李某所有,子女归李某所有 。之后,李某没有为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别无选择,只能委托团队律师代理此案 。
法律分析: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离婚协议 , 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因此离婚协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虽然有法律认可,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换句话说,被告不能持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有一件非常典型的事情 。一些被告经常来我们办公室告诉我:魏律师 , 不管我怎么做,我的离婚协议执行庭?
事实上,被告混淆了相关性 。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并不等于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 。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应当起诉法院继续履行,法院裁定后,方可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分析代理李的起诉规定,李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
在审判过程中,李认为他和李在婚姻期间只有两所房子 , 离婚协议违反了平等原则,离婚协议应撤销,不得继续履行 。
魏绍玲认为:
1根据解释二第九条离婚后一年内遗憾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
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欺诈、胁迫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
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李没有给出证据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其规定在法律上没有变更或撤销 。同时,李提出撤销离婚协议已超过一年,《婚姻法解释2》中的一年应为排除期,非诉讼时效 。人民法院不能审理 。
2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没有不合理的情况 。虽然李某分了两套房子 , 但他的孩子是由李某抚养长大的,所以这两套房子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李某的照顾和赔偿 。
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立场 , 裁定李继续履行离婚协议,配合李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现在李已经完成了转让手续 。
魏绍玲老师评价:
如今 ,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不排除一些被告自己离婚是冲动的,没有考虑清楚,但有效的离婚协议很难取消 。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必须小心 , 并承担双方 。
有关:
《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有资产,一方投入更多义务照顾子女、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 另一方应当赔偿 。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离婚后一年内遗憾财产分割问题,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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