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能否撤销】
[案件]
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领取结婚证 , 2003年生下一子小赵,2009年在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规定,婚生子女由王某抚养,教育费和医疗费全部由王某承担 。王某名下的房子都归小赵所有,王某应在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但离婚后,王某未按约定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2011年,孙某以王某为被告,要求按规定划分房屋,因为房屋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规定撤销赠与 。
[分析]
在审判过程中,有些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以财产关系为内容,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由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可以履行撤销权,适用于孙的申请 。但小认为,协议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撤销,原因如下: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遗憾财产分割问题的 ,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未发现欺诈、胁迫的 , 不能适用 。因此,如果离婚协议明确规定房屋属于子女,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 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应继续履行协议 。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资产免费交给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必须双方同意 。但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 , 双方将财产约定为全部子女,但有时子女根本不知道这样的协议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只有赠与人将自己的资产免费交给受赠人的意思表示 , 没有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疑问,如何撤销赠与合同?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解决房屋所作的资产,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分配等规定形成离婚协议的整体 。双方关于房屋归子女的所有协议都取决于婚姻关系的消除,包括身份关系的特点,不同于一般的纯粹财产赠与 。但婚姻、收留、监测等相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合担保法 。因此,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构成赠与,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处理也不应用担保法的规定撤销 。
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父母以一方名义承诺给子女每一份协议,也可以使用担保法的规定 , 不得撤销 。根据法律要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应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资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当一方不配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另一方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求一方再次履行合同义务 , 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以一方违约为由要求撤销协议,切割房屋,危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物权法》关于房地产物权的开立、变更、转让、解决,按规定备案,无效力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使物权变更引起公众信誉,维护交易安全 。但在男女双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承诺的情况下,不涉及第三人的维护 。因此 , 当一方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另一方应要求监护人再次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