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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参与司法拍卖的朋友都会遇到一个问题 。法院经常对被拍卖的财产进行司法鉴定 。评估(鉴定)机构收取评估费用后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一般写明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报告往往因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异议诉讼(一审、二审)等意外情况而面临逾期问题,提醒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制定执行策略(司法实践中,顺利、充分执行是一种理想状态,往往无法避免) 。否则很容易导致一个尴尬的局面:在财产执行到位之前,会花更多的钱,或者被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和持有不准确政策的人人为延长执行期限 。一旦公司破产,优先持有人主张权利,其权益将受到很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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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逾期了还能继续使用吗?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况:
1.法院开始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失效,因此法院不能再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起拍价,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已知的执行债权人无异议的除外(当然,如果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能达成一致意见,拍卖财产的价值无需经过司法鉴定程序即可确定) 。也就是说,司法拍卖应当有合法合理的起拍价确定依据,能够做出评估结果,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造成尴尬结果的原因是,部分当事人担心执行不到位,急切地推进执行程序,却不知道在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急于尽快掌握对方财产线索,尽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自身权益最大化 。
涉案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
第四条:对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如果财产价值较低或者按照通常的方法很容易确定价格,可以不进行评估 。
当事人双方和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予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
人民法院评估被执行人股权时,可以责令相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绝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
第五条:拍卖应当确定底价 。拍卖财产经评估的,评估价为第一次拍卖的底价;未经评估的,底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
2.法院启动拍卖程序后,拍卖到期 。例如,在评估有效期内开始第一次拍卖但结果为流拍的,当开始第二次拍卖或评估报告逾期时,不影响后续拍卖、变卖、抵债程序的继续 。但是,如果拍卖时间过长或者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评估 。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多久】案例:最高法院在(2016)最高法执20号案中评论称,评估报告只是启动拍卖时确定底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根据前一次拍卖的竞价情况确定底价,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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