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做好项目管理,首先要学会管理项目负责人,选择一个有诚信、有经济实力的项目合作伙伴非常重要 。毕竟一个好的项目负责人可以把一个项目的风险控制到最低 。从裁判文书网我们可以看到,案件大多集中在项目负责人至少有80%的风险来源是项目负责人可以控制的,剩下的20%分别来自材料供应商、发包单位和建设单位 。.身上,当然这只是简单的概率,并没有科学性 。从案件原因的关联性来看只是一般情况,具体数据可以在裁判文书网进行分析 。

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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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指导者
首先简单说一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建设项目的经理 。项目负责人可联系项目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设目的及相关功能要求,参与设计方案审查和设计单位选择 。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项目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 。由此可见,理论上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职能和职务行为还是比较多的,除此之外还有就是项目建设前期垫资的主要出资者,也就是实际项目负责人 。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投资是项目负责人个人资产的建设,在完成一定数量或一定施工阶段后,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取得工程进度款 。
其次,无论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是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他都因其管理职能而参与施工全过程 。在前条《明知伪造公章还担责?建设单位被项目负责人坑惨了》引用的创格尔公司、石船公司与项目负责人王文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项目负责人伪造创格尔公司印章,与船厂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但基于王文奎为创尔公司项目负责人,且王文奎在伪造公章前代表其作为创尔公司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及政府文件,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即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故构成表见代理,使创尔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
最后,我们主要谈一谈表见代理制度,这也是本文所关注的项目管理的风险点,也是其他行业的公司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 。代表公司或以公司名义参与各项协调会议和合同谈判等签订各种合同、会议纪要、政府文件等,这就很容易构成事实上委托关系 。的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并与之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解释百度百科的概念)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简单总结如下: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
我签这份合同的时候,其实并没有代理权或者没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
一、我这个行为发生时,是无权代理人;
本人没有真实委托书,有真实委托书但超出授权范围或者
超出职权范围作出这个行为,但是我有伪造公司印章或项目部印章加盖的授权委托书或是因为我的职务行为、前事实委托行为在合同上签字且有已履行的事实时,我就具备有权代理的外观表象,让第三人合理相信我是有权代表公司跟他签订合同 。
三、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没有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
下面我们看看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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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管理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主要内容】项目风险管理


而项目负责人因为职权范围,在项目落地前参加各种商务谈判和合同谈判签订的相关文件、合同等 。很多公司未公开授权明示某某是公司项目负责人,但事实上却让其在以上文件上签字,有些文件也明确写明某某公司某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处签字,签字后公司都选择默认即不直接提出修改也未提出书面异议,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都是偏向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 。因此,项目负责人的签字、项目部印章就足以构成表见代理行为,除此之外项目负责人伪造公司印章或者是项目部印章加上未授权时有代表行为事实的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所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伪造公司印章是违法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是要负担刑事责任的,大家不要去触犯)
大法盲旺仔有话说(风险防控措施):
1、坚持“一事一授权”,避免构成事实委托具有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
上篇文章已经对此加以分析和说明,想了解详情的读友们可以翻看一下,有意见欢迎大家讨论 。
2、针对职务行为的限制,在合同或项目公布栏等多方面向合同相对人展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对职务行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代表我们毫无举措,可以在合同、项目公布栏、短信或函件等多种形式告知第三人某某职权范围、告知授权方式和范围等 。虽然不能完全杜绝表见代理行为,但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缩小公司损失范围 。
3、未授权前,禁止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经济活动,加大公司内部印章管理,完善职务人员追责体系;
4、选择项目负责人、材料供应商合作前,应当做好法律尽职调查,选择诚信度高、经济实力强的人或单位进行合作,有能力把控项目负责人 。


小编也是行业小白,刚入建筑行业,水不够深 。小观点供大家思考、学习、讨论,有趣的小伙伴欢迎留言 。另外,小编有中英文版《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感兴趣的小伙伴关注私信发送“领取《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这是法律人都应该知道的,没有得到的私聊 。同时,在建筑行业遇到什么法律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18785024142(微信同号),我们有专业工程律师龙宏13985488082、王亚军律师:130078***48为您解答咨询,达成委托的说是小编推荐即可享受八折优惠,前提是要先联系我,期待您的来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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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尽职调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