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性质的分析

【婚姻自主权性质的分析】
婚姻自主权特性的解读
即然人格权要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力,那样只需证实婚姻独立是人格利益的一个因素就可证实婚姻自主权属于人格权,不然它就不是人格权 。人格权的客体简单的说就是人格利益,但人格利益一样是一个繁杂的定义,至今还没有人能够得出令人信服的定义 。但是以下说法是没问题的,即人格利益主要指与人的存活及发展息息相关的要素,例如名字、性命、人体、健康、随意、声誉等 。在个人独立时代,婚姻的重要目地已经不是家族利益,而更多的是被告方自己的幸福,因而,婚姻也就成为了个人私事 。婚姻独立是保障本人在自己婚姻确定中处在主体的地位,由他(或她)找到自己的配偶,而非被动的被人确定 。因此婚姻自主的客体是当事人在挑选配偶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与主体紧密联系,从而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 。
在这儿大家还有必要再次讨论婚姻自主权是一般人格权或是尤其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客体是不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与此相反,假如一项人格利益的范畴很容易定义,那样与此项利益相应的权力就可以从一般人格全当中分离出来变成尤其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很容易定义,便是个人在结婚问题里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已的人格利益,包含是否完婚、何时结婚、与谁结婚的自由 。其旨在严禁第三者针对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预 。因而,婚姻自主权实质上是一种尤其人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