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什么区别 漯河市附属物补偿标准


1.各类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 。
2.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明确(有关土地补偿、安置补贴补偿标准):以当地统计部门批准的最基层统计年度报告和物价局批准的价格为准 。
3.按规定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不能使必须安置的农民保持原生活水平的,可以提高安置补助 。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企业结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了结束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事实,将公司的法人资格纳入解决方案,但清理和处置企业未结束的项目、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和过程 。
4.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建筑物的赔偿费,按照重置价格整合成新的明确;
5.农田水利工程设备、人力养殖厂、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属物,按等效替代标准支付迁移费或赔偿费;
6.幼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产值计算,能按时取得的不予赔偿 。可移植的幼苗、花卉及其多年生经济树木应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应当给予有效赔偿或者定价回收 。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小于每公顷1.8万元的,按1.8万元计算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幼苗补偿的实际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明确,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统一补偿安置规范
(一)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形式,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 。
(二)安置房屋的认定标准需要补偿:
1.城中村合法房屋的认定 。群众(居民)有宅基地证,宅基地范围内300平方米以内(含300平方米)的建筑物定性为补偿安置面积 。
2.老城区合法房屋的认定 。高层建筑以房屋产权证为基础:以房产证备案面积定性为补偿安置面积;矮层(带庭院)建筑:以房产证备案面积定性为补偿安置面积,以容积率1.1计算的建筑面积定性为安置面积 。
3.盈利房屋的认定 。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性质(用途)为营业性房屋的,定性为合法盈利性房屋 。
4.非房屋住房改革的认定 。房产证登记的房屋用途为定居,具体长期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取得营业执照;②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③房屋产权证、工商许可证、税务登记所备案地址相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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