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哪些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方为确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被告方中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可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自然,拆迁补偿协议合理能够遭受法律维护,拆迁补偿协议失效还可以寻找法律协助予以维权 。
【传统案件回望】
2011年,魏先生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因为补偿协议不科学魏先生迟迟没有同意 。后为尽早施工,相关部门以魏先生多年前曾回收过脏物为由,让公安机关立案,将魏先生予以刑拘,并把魏先生家的600平方米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同时以释放魏先生不判处的条件迫使魏先生的老婆单方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 。
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王优银主任对上述案子表明,“夫妇共有房屋,仅有一方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具有一同的权力,担负一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罚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获得该财产的,理应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损失,由私自处罚共有财产得人赔付 。
此外,宅基地或是房产证是父母的名称,可是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是儿女签署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儿女必须向征缴方出示爸妈的授权委托书,不然签署的安置协议就是失效 。
选用不合理方式签订合同
一方以诈骗、威逼方式订立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消合同,可是如果真损害了国家主权,则属于无效合同 。
尽管选用诈骗威逼等方式签订合同是不合法,可引起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环节中,被拆迁者因举证艰难而常常深陷被动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保存好证据极其重要 。
协议内容造成协议无效
拆迁方拆卸房屋以及附着物理应严格执行房屋动迁主管机构核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开展动迁,假如拆迁方和被拆迁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不符房屋动迁主管机构和其它相关部门针对被拆除房屋以及附着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能够评定拆迁方和被拆迁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失效 。
签署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务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执行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开展与他的年纪、智商相匹配的民事活动;别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是征求它的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实际是指如果家里有身患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成为签约主体去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 。
【附:拆迁补偿协议失效维权特辑】
由于来安县城管执法城市管理局已对受托人进行了限期拆除600平方米建筑的行政处罚,安县公安局递交了人身财产维护申请书,立即防止受托人经济损失扩大 。同时为增加维权幅度,起草了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向相关立项、规划及其它单位提交申请,便于把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并启动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
拆迁方以魏先生的老婆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向法院起诉规定被拆迁人履行协议,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此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魏先生老婆单方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失效,趁机将原告拆迁方提出理由一一驳倒 。庭审完成后,拆迁方觉得压力巨大,因此积极寻找受托人魏先生开展拆迁补偿事项的商议,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一致,受托人魏先生拿到令其满意的拆迁补偿款 。2011年12月5日,来安县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判决准予拆迁方撤回起诉 。到此,魏先生征地拆迁维权案获得了关键性的获胜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哪些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