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明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旧城服务设施和功能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将成为一定时期的关键课题,政府必须出台一系列与城市房屋拆迁相匹配的法律法规 。新的搬迁货币化赔偿推动了我国旧城改造的一大步,也是我国搬迁改革的一大举措 。然而,定价机构和定价人员如何合理地做好房屋拆迁定价工作?拆迁方如何补偿被拆迁人?这是我们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定价方式存在不足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用基准价格整合为新、位置、沿街等指标,综合明确搬迁价格 。这种计算方法和精神都是不科学的 。首先,这是因为房子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不仅受到原始物理有形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到许多市场因素的影响,通常比前者更有害 。例如,房地产周围环境的相关因素,同一房地产位置相同,但并不意味着周围环境相同,这是由房地产的特点决定的,所以我们只是以基准价格计算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不令人信服的 。其次,法律找不到“基准价格”一词的起源,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和合理性 。2、明确房屋基准价格的不足房屋基准价的计算,首先由政府评估价格组织,然后由机构计算,然后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其计算结论,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行为,不能摆脱政府的干预,所以房屋基准价格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价的变化,甚至有政府及其单位愿意降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不足土地赔偿价格并没有真正反映出来 。一些城市现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结合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最终结果只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房屋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价格,不能适当反映房屋实体的经济效用价值,不能反映无形资产价格,自然最终结果一般反映低补偿价格的结果 。未能充分考虑房地产容积率、建筑间距等合理利用土地的因素,而是以土地与房屋重置价格为基准价格,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必然导致土地容积率高、建筑间距高;政府机构干预较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反映其成就,杀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损害政府形象 。4、房屋性质评价中存在的不足由于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部分拆迁房屋,很难完善相关手续 。4、房屋性质评价中存在的不足由于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部分拆迁房屋,很难完善相关手续 。但有些城市一味注重手续的完善,不顾具体用途和实用价值,对房屋性质的认定是僵化的教条 。其最终结果,导致对历史的不尊重,并不能反映房屋能带来更高利润的客观事实 。5、安置房价格确定存在不足众所周知,安置房是由拆迁方提供的,其价格应由开发商随行就市,而被拆迁房是否也是完整的市场价格?当然,也有差距 。首先,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确存在问题 。其次,安置房价格滞后于拆迁房屋,而不是同时点价,必然导致安装房价与拆迁补偿价之间存在“公平公平”的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