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细则(实施)》要求,申请司法鉴定要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纳司法部门、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
2在诉讼案件中,在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也能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被告方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法律事务所开展 。
二、审理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委托书后,解决委托人委托事宜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确定:
1针对合乎审理要求的,可以及时确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审理合同》;
2不能及时确定受理的,应向委托人出示《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审理作出决定;
3针对不符审理要求的,确定不予受理的,理应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本来原因;
4针对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理应在接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
三、初次鉴定
鉴定组织受理案件后,理应分派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担负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宜应当由两位具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质的员工进行 。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纳委托开展补充鉴定,需对委托人要求的事宜进行核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细则》第三十条要求的情况,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委托书 。
补充鉴定合乎《司法鉴定程序细则》第三十一条要求的情况,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能够特定原鉴定人进行,还可以分派别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公文是原鉴定公文的构成部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能接受委托,开展补充鉴定:
(1)发觉新的有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忽略 。
五、再次鉴定
对再次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理应规定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同样的材料 。再次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筹办再次鉴定的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能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过司法鉴定经营范围或是执业类别开展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报或是失实的;
(3)原鉴定应用的要求、方式或是实验仪器不当,造成原鉴定结果不合理、有误的;
(4)原鉴定结果与其它证据有冲突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逃避而没有逃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失出示错误鉴定结论的 。
六、核查鉴定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需进行核查鉴定的,别的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能接受委托,开展核查鉴定 。核查鉴定除要递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公文 。
七、司法鉴定公文的出示
司法鉴定人进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理应出示司法鉴定公文 。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公文制作理应合乎《司法鉴定程序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规定 。司法鉴定公文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二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归档 。
八、到庭
司法鉴定人理应按照司法部门或是诉讼机关的需求准时到庭 。司法鉴定人到庭时,理应提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规求真务实对鉴定结论的根据进行说明,回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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