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理平|智能生物识别技术:从身份识别到身体操控( 七 )


第二 , 推动科技向善理念成为行业基本伦理守则 。 包括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在未来发展中存在着无限的可能性 。 美国计算机科学家阿米尔·侯赛因描述智能技术的终极阶段是人类目前从事的大部分工作将由智能机器人承担 , 并且“机器智能将尝试掌握人类擅长的每个领域” , 于是 , 拥有更长生命的人们只需“坐在可移动的轮椅上喝着超大杯的汽水”思考一个终极问题:“我们的人生目标是什么?”有研究者认为:“智能机器通过大量学习、分析和总结 , 不断归纳和构建自我的思维体系 , 有望具备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 ”这也意味着 , 人工智能进入高级阶段后 , 其能力有可能得到极大提升 , “无所事事”的人类在未来存在受制于人工智能的极大可能 。 人们不仅可能面临隐私不保、社会失序的可怕局面 , 甚至面临智能失控导致的人类文明毁灭 。 在这样的可能面前 , 未雨绸缪 , 尽早倡导科技向善的理念不仅有利于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 从宏观的目标看 , 也有利于人类文明的延续 。
科技向善应包含三个层面的目标内容:一是技术层面 , 即科技产品应以人为本 。 高科技产品需要用便捷的界面和友善的内容 , 传递科技向善的价值追求 。 由于智能技术本身的复杂性 , 人们在使用许多智能技术产品时是不知道这些产品的运行代码和机制的 , 所以 , 即使不得不使用这样一些产品 , 往往也会伴随较多的担心、恐惧 。 因此 , 智能产品制造商和运营商应以友善的形式和内容 , 努力消除用户的担心、恐惧 。 二是人文关怀层面 , 即以人文关怀精神来创意产品 , 为人类生产创造更多美好 。 智能时代的智能产品从有形的制造业产品到无形的数字化产品等 , 都应强调人文关怀 , 以美为佳 , 以善为佳 , 通过优质廉价、便捷高效和精美高雅等特质 , 为社会创造更多美好 。 三是人类文明层面 , 即以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为最终目标 。 科技的发展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过程中一直在发挥着关键作用 , 但对技术发展不当使用的例子并不鲜见 , 所以 , 必须积极致力于技术进步对完善人类文明方面的努力 。
第三 , 法律的适时介入是平衡的一种底线选择 。 法律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 , 实际上是给人们的未来生活提供一种明确的预期——可以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 。 既然是明确的预期 , 法律就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 如果法律朝令夕改 , 缺少稳定性 , 就无法给人们提供明确的预期 。 然而稳定性却常常是人们在讨论人工智能时代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无力时的一个重要缺陷 。 法律的介入对于平衡力量悬殊的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应用单位和用户之间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 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借助资本甚至行政的力量(如健康码) , 进行主动推广和应用 , 而用户则以个体单薄的力量被动应用 , 双方地位严重不平等 , 权利和义务借由推广者的商业承诺维护 , 处在十分脆弱的平衡状态 , 如果不能借助法律刚性的力量予以保障 , 维护这种平衡风险极大 。 在今天这样一个人工智能时代 , 我们“是否有希望通过立法的手段来解决保护隐私的问题 , 答案基本是否定的 。 首先在大陆法系的国家 , 立法永远是远远滞后于案件发生的” 。 同时 , 即使以判例法为基础的美国 , 虽然无须经过漫长的立法程序 , 但对于类似抢银行的偷盗数据行为的处罚也是相当轻的 , 所以“今天的法律对保护(人工智能时代的)隐私几乎是无效的” 。 类似的表达并不鲜见 , 但细究之下 , 却并不准确 。 在以条文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 , 法律条文虽然会因为相对的稳定性而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 , 但其内容是对社会生活的原则性的、宏观的规定(预期) , 而不是如判例法国家那样对个案的具体规定 , 所以只要有足够的预见性 , 显然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法律保障手段 。 同时 , 更具时效性的部门法规等已经开始作为法律的一种辅助力量而发挥作用 。 近年来 , 工信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中的超范围收集信息、违规使用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等 , 通过约谈、下架、处罚等方式 , 较有效地发挥了规范滥用人工智能技术行为的作用 , 对公民隐私权发挥了底线保护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