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与MCN争夺账号归属权,法院判给谁?( 三 )


如在(2020)苏0106民初2046号案中 , 法院认为 ,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 , 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 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 , 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 涉案微信公众账号由吕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 , 公司虽主张账号申请系员工吕某履行其职务行为 , 但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吕某注册账号的行为系经由公司指示 。
【|KOL与MCN争夺账号归属权,法院判给谁?】虽然公司主张涉案微信公众账号是由其安排员工进行维护的 , 但在举证时 , 仅能提交员工的出差申请表、费用报销单等证据 , 且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涉案微信公众账号并交由旗下员工进行管理 , 也不能证明对的运营、维护等事宜 , 故其关于拥有案涉账号使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
案例5:彭某诉朱某淘宝店铺所有权纠纷案6
案情简介:在彭某与朱某淘宝店铺所有权纠纷一案中 , 彭某使用朱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卡 , 以此绑定支付宝账户 , 在淘宝网注册店铺 。 该店铺由彭某经营 , 后朱某将该卡作挂失处理 , 并通知淘宝网、支付宝平台关闭店铺 。 后彭某要求法院确认店铺为其所有 , 并判令朱某赔偿其因关闭遭受的损失 。
对此 , 一审法院认为 , 彭某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朱某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 , 绑定支付宝 , 完成淘宝网的注册 , 朱某即为该淘宝店铺的登记店主 。 彭某提供的店铺由其实际经营的账户流水及发货凭证 , 仅表明彭某对系争店铺实际行使经营管理权 , 然而店铺的经营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并非必然一致 。 彭某作为店铺实际经营者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彭某取得店铺所有权的依据 。
裁判观点:二审中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纠正 , 认为系争淘宝店铺由彭某用朱某的身份证注册而成立 , 彭某为设立及经营该淘宝店铺花费了人力及物力 , 该店铺由彭某长期经营管理 , 并已达到一定的信用度;其间 , 朱某并未就彭某用其身份证开设淘宝店铺向彭某提出过任何异议 , 也未参与该淘宝店铺的投资及经营 , 故应认定该淘宝店铺的实际所有人为彭某 。
该案虽系个人之间关于淘宝店铺权属的争议 , 但争议焦点还是淘宝店铺账户的权属 。 虽然该店铺是用朱某的身份证申请的 , 但因为彭某可以举证证明自己长期管理经营该淘宝店铺 , 且在长达10年的时间内朱某未提出任何异议 , 故认定彭某为淘宝店铺的实际所有人 。
至于新媒体账号实名认证如何变更的问题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彭某诉朱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认为 , 由双方与新媒体平台按相关规定处理 。 7
此外还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细节的设置 。 如在大庆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寻某合同纠纷一案中 , 8法院认为 , 因双方约定“合同期间 , 直播的账号和打款的账号、微信、微博等账号所有权都归原告所有” , 合同解除后 , 原告无权再管理、关联被告YY平台账户 , 故对被告要求解除关联并返还账号的反诉请求 , 法院予以支持 。 可见 , 机构对合同期内账号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合同终止后的所有权 。
脚注:
1.参见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9)吉2401民初5123号 , 已生效 。
2.参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9)浙0108民初5743号 , 已生效 。
3.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9)粤03民终13016号 。
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8)粤01民终104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