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与MCN争夺账号归属权,法院判给谁?( 二 )


除上述案例外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2017)粤0106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 MCN为网红注册的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于MCN;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在(2019)晋040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 双方争议的快手直播账号系被告个人注册 , 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争议账号的使用权归属进行约定 , 且原告方已经从双方合同约定的提成中获得了相应补偿 , 故该账号使用权应当归属注册人即被告;
沭阳县人民法院在(2018)苏1322民初1586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 , KOL账号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 虽然合同中约定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MCN , 但是网红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 , 故MCN无权要求网红交付账号 。
综合上述司法判例可以看出 , 虽然通常处于优势缔约地位的MCN机构会在双方与KOL签订的合同中强势约定KOL账号及相关的一切权利都归MCN机构所有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如果该KOL账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 且法律法规对账号实名制要求及对大多数网络平台的规范性要求 , 法院在具体进行司法裁判时 , 也会综合账号归属的可操作性 , 结合MCN机构的优势缔约地位 , 判决账号使用及收益权归KOL所有 。
判决账号归属MCN机构
案例4: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案4
案情简介:2016年9月13日 , 某服装有限公司(甲方)与杨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 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 , 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 2017年2月24日 , 杨某某以合同根本违约和不能实现双方目的为由向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 以解除《合作协议》 。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 , 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内容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 杨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 其中的解除事由理据不足 , 不予支持 。 杨某某单方无理解除协议已构成违约 , 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 , 杨某某擅自终止协议 , 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某服装有限公司所有 。
同时 , 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商标局出具的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表明某服装有限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 。 因此 , 某服装有限公司主张杨某某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某服装有限公司所有 , 杨某某停止使用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某服装有限公司使用于法有理 , 予以支持 。
在上述案例中 , 同样是KOL解约 , 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社交媒体账户全部归MCN机构所有 , 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合同约定 , 最主要的原因是该社交媒体账户与MCN机构存在较高的关联度 , 且本身就是由MCN机构申请 , MCN机构控制该社交媒体账户或主导了该社交媒体账户的运营;同时 , MCN机构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表明MCN公司为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此外 , MCN机构举证证明投入巨额的宣传费用 。 这些都极大地弱化了KOL账号的个人属性 , 更多地体现了MCN机构的品牌元素与投入 , 本案给想要在合作期满后争取账号所有权的MCN机构 , 提供了可以参考的解决思路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 公司在主张其主导了账号的运营、维护等事宜的时候 , 一定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