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五连问:太空“撞车”意欲何为( 三 )


3、应达成哪些基本共识
【外空|五连问:太空“撞车”意欲何为】避碰国际协调机制构建的关键是各国应首先达成对避碰基本原则的共识 , 即发生交会或碰撞风险时 , 究竟哪一方享有“优先路权” , 哪一方应承担主动避让责任 。 以路面交通规则为例 , 一般情况下 , 转弯应当让直行 , 右转应当让左转 , 违法变道危及他人合法行驶将承担不利后果 。 然而 , 外空领域尚未建立此类“交通规则” 。 有关避碰国际协调的一些原则应当予以强调:
一是安全保障原则 。 即能够有效避免碰撞发生的一方一般应主动采取避碰措施 , 例如有机动变轨能力的空间物体应当避让无机动能力的交会目标 。 这并非是纵容无机动能力一方 , 无机动能力本身是否违反国际法属于另一维度的问题 , 本原则的理念是首先确保安全 , 之后再谈追责追偿的问题 。 本次事件中 , 星链卫星是具备机动变轨能力的 。
二是经济效率原则 。 即当双方都有避碰能力时 , 应考虑由能以更低成本避免碰撞发生的一方主动采取避碰措施 。 “更低成本”不是简单计算各方采取规避措施将耗费的直接成本 , 还要考虑该措施给各自空间物体及其执行的任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 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 是一个综合衡量下计算出的更低成本 。 未必总是低价值卫星需要主动给高价值卫星“让路” , 未必总是变轨成本更低的卫星(如电推变轨)给变轨成本高的卫星(变轨需耗费燃料)“让路” 。 本次事件中 , 相比于中国空间站变轨所产生的燃料消耗 , 显然质量才几百公斤的星链卫星主动进行电推变轨的成本更低 , 且应远远低于中国空间站的消耗 。
三是重大任务及载人任务优先原则 。 即对于国际社会或对于某个国家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空间物体或空间任务 , 应当予以特别的和适当的照顾 , 即便此时相对方采取主动规避的成本更高 , 也应考虑由其做出主动避让 。 此时 , 规避方可酌情要求受到“照顾”的一方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 。 至于载人航天任务 , 生命至上 , 因此危及载人航天任务的一方一般情况下都应主动避让 , 并且无须任何补偿 。 但不排除执行载人航天任务一方出于公平原则或国际礼仪 , 视情况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 以上提及补偿的情形是有前提的 , 即该碰撞风险不是由规避方自身行为导致的 。 本次事件的碰撞风险是由星链卫星计划外变轨导致的 , 因此 , 即便是星链卫星做出主动规避 , 中方也无须做出任何补偿 。
四是公平礼让原则 。 即在上述安全保障、经济效率和优先原则均无法明确适用时 , 基于国际合作和礼让精神 , 由一方提出主动避让 , 那么再发生相同主体间空间物体交会风险时 , 则一般应考虑由另一方主动避让 。 这也可视为是避碰领域的互惠原则 。
五是制造成本或风险一方主动避让原则 。 这一原则应当与上述原则综合考虑来适用 , 即交会或碰撞风险是由于其中一方进行变轨等计划外操作引发的 , 则该方在原则上就应无条件承担主动避让的责任 。 “由制造风险者首先承担消除风险的责任” , 这本就是法律的一般原则 。 此外 , 考虑到低轨巨型星座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在轨碰撞的风险 , 给整个国际社会增加了进入和利用外空的成本 , 因此 , 相对于先发射入轨的空间物体或其他提前公布的空间任务(如重大工程任务都是提前几年向国际社会公布) , 低轨巨型星座一方在一般情况下 , 应当承担主动规避这些在轨空间物体及其发射活动的责任和成本 。
上述原则仅是对主动规避责任分配提供的一般性指引 , 各个原则应当综合考虑 ,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 尽量减少避碰成本 , 同时应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 从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有序的避碰协调磋商国际机制 。 显然 , 根据第二、三、四、五原则 , 再发生类似事件时 , 美国应考虑要求SpaceX的星链卫星主动避让中国空间站 。 此外 , 有关避碰原则、避碰国际协调机制的讨论将为后续有关建立太空交通国际治理协调机制提供方向指引和有益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