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空|五连问:太空“撞车”意欲何为( 二 )


2、应参照国际空间法的哪些规定
中方照会仅提到了1967年《外空条约》第五条和第六条 , 这表明照会采用了相对克制的立场 , 并未直接“指名道姓” , 也未提及某国涉嫌违反的其他空间法条文 , 体现了适当谋求解决方案的开放和务实态度 。
中方明确指出《外空条约》第五条是本次提交照会的法律依据 , “各缔约国应把其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发现的能对宇宙航行员的生命或健康构成危险的任何现象 , 立即通知给其他缔约国或联合国秘书长 。 ”中方该立场丰富了空间法解释的实践 。 一般认为第五条体现的是“撒马利亚好人”原则 , 即为了保护他国宇航员 , 将己方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该国或联合国 。 中方照会则提出了另一种解释 , 即为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风险 , 将他国危及本国航天员安全的事项通知联合国 , 从外空全球治理角度而非个案角度谋求有效解决方案 , 毕竟低轨巨型星座带来的碰撞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 这种解释同样符合第五条“保护航天员”的立法宗旨 。
第六条规定了一国对其“本国外空活动”应承担国际责任 , 这里的“国际责任”既包括对其管辖下的非政府实体(如SpaceX公司)或该实体开展的外空活动的监管义务、确保其活动符合《外空条约》相关规定的义务 , 也包括当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时 , 该国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相应责任 , 如停止侵权行为、承诺不再重复该行为、赔偿或赔礼道歉等 。 显然 , 中方照会并未直接提出某国涉嫌违反哪些具体国际义务 , 而是选择“委婉敲打” , 敦促其完善国内监管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否则将承担国际法上的不利后果 。 这为后续中美双边或相关多边机制的讨论保留了一定余地 , 而非刻意追求可能将各方都带入不利境况的政治外交舆论战 。
实际上 , 从法律视角来说 , 此次事件中 , 美国涉嫌违反了《外空条约》第一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中的自由探索利用外空原则、妥为顾及义务、提前磋商义务和通知要求 , 以及相关联大决议(2013年外空透明度决议)和联合国外空委文件(2019年外空活动长期可持续性准则)中的相关要求 , 也涉嫌违反一般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善意原则、善邻原则、审慎原则等 。 星链卫星在未事先通知中方和国际社会的情况下 , 擅自改变原有运行轨道 , 给中国空间站带来了碰撞风险 , 侵犯了中方探索利用外空的自由 。 美国作为星链卫星的登记国 , 对这些卫星享有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和控制权 , 权利义务是一一对应的 , 美国同样应当承担监管星链卫星活动的国际义务 , 并应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相应利益 。 根据美国现有的空间态势感知能力 , 其理应预见到这几颗卫星的变轨行为将对中国空间站运行造成潜在的有害干扰 , 根据《外空条约》第九条的提前磋商义务 , 美国政府应及时与中方进行适当磋商 , 来协商解决方案 , 但中方显然并未收到美方任何有关开展磋商的请求 。 除非美方主张它对星链卫星的变轨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毫不知情 , 否则美方就涉嫌违反了妥善照顾和提前磋商的义务 。 即便美方真不知情 , 它也涉嫌违反《外空条约》第六条的持续监管义务 , 即“该管的没管好”“该知道的不知道” 。
此外 , 在理论上 , 面临星链卫星碰撞风险而被迫做出变轨的国家 , 可考虑依据1972年《责任公约》要求美国对燃料及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 可以想见 , 对于重达数十吨的中国空间站而言 , 每次主动提升或减低轨道都必然耗费价格不菲的燃料 , 同时这对空间站寿命也是一种计划外的损耗 。 虽然中方照会并非“一纸诉状” , 而是选择了首先谋求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的立场 , 但这并不排除再发生类似事件时中方将选择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