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不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 四 )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由收件人查看快件外观 。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收件人可以当面查看内件物品的外观或者拒收快件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了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并在投递快件时履行约定 。
收件人有权知悉寄件人姓名、寄件地址、快件内件品名 。
第三十二条 收件人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可以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
第三十三条 因用户原因无法完成快件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处理,需要产生原快递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资费的,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并建立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和处理制度,将处理情况纳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
(二)规定的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
(三)牟取不当利益;
(四)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制度,依法处理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异议 。
用户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投诉没有得到及时处理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快递服务质量申诉,但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解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 。
第六章 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三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第三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约定按照收寄、投递快件的数量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按照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
第三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和服务水平 。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认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投诉、申诉牟取不正当利益,但仍与其订立快递服务合同,由此造成企业损失的,企业内部不得追究或者变相追究从业人员的责任 。
第七章 快递安全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下列物品禁止寄递: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传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