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不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 六 )


(一)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
(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快递运单单号、内件品名等信息;
(四)快递从业人员身份信息;
(五)快递服务状态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报送的其他信息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安全监管数据的,应当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方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
第五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照事件类型及分级,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事件发生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同时对事件进行先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
第五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第五十四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应当建立维护服务网络稳定工作制度,维护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服务网络稳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服务网络运行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制度;
(二)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三)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队伍;
(四)设立应急专项资金;
(五)制定经营异常网点清单;
【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不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六)及时有效排查化解企业内部矛盾纠纷,有效应对处置影响企业服务网络稳定的突发事件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快递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涉嫌发生违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电子数据;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
第五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
第五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快递市场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递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测试评估快递业服务水平,评定服务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五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谈告诫、信息披露、出具合规情况说明等方式,指导和督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改正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前款规定的信息披露、合规情况说明等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
第六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因应对重大突发情况、消除影响快递市场稳定的因素、保护重要公共利益等需要,可以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安全隐患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暂时限制其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措施 。
第六十一条 快递服务品牌直接关联企业服务行为发生异常、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布快递服务异常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