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快递企业不能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 二 )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快递服务类型和快递服务设施实施分类代码管理 。
第十二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编制快件进出境设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快件进出境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事项,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依法共同开展监督评价 。
第十三条 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在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统筹建设 。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引导和规范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快递服务质量,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快递行业组织推广应用智能分拣、智能安检、智能监控等技术 。
第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的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
第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快递市场新型业态健康发展 。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推动基础设施绿色建设和运营,加快推进企业发展绿色转型 。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快递业用品用具和专用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数据安全的规定 。
第十九条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购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产品 。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碳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报告碳管理工作信息和数据,并确保真实、完整 。
第二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快递业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措施,构建碳管理常态化机制 。
第四章 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信息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后20日内,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其分支机构名录 。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超越其经营许可范围接受快递业务经营委托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交付商品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网页上公示快递服务品牌 。
第二十四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管理措施,履行统一管理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妨碍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一)附加不合理条件;
(二)实施显失公平的管理措施;
(三)滥用支配地位;
(四)实施自我优待;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六条 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在作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应对风险和维护快递服务网络稳定运行的具体措施,作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定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