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声明,联合体投标工程量分配原则

在招标公告中,我们经常看到“联合体投标”的字样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共同投标 。那么,联合体投标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联合体投标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联合体,这六点需要注意!
1. 联合体的组合形式
可以由两个以上法人、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 。
2.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
联合体为临时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投标的竞争力,减轻支付履约保证金带来的财务负担,将各方的投标风险分散到联合体中,弥补各方技术实力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工程竣工的可靠性 。
3.联合体组成无强制性
【联合体投标声明,联合体投标工程量分配原则】联合体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 。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愿决定 。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进一步解释了联合体的组建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自愿行为 。
4.联合体对外是1个身份
: #B3B3B3;">联合体对外是1个投标人的身份 。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
5.各方都应具备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
6.联合体多见于大型工程
联合体投标一般多见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 。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

联合体投标声明,联合体投标工程量分配原则

文章插图
联合体组成必须符合以下九个条件:
1.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 。
2. 《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可以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
3. 具有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之条件 。
4.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条件 。这里就要求供应商不仅要有良好的信誉,更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
5.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
6. 具备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条件 。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里包含的内容比较多,如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履行环保义务,要保护妇女和残疾人利益等;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9. 对凑合式联合体资格的审查和条件要严加甄别 。
联合体投标无效情形:
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
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