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不仅是一种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双重防范机制已经纳入即将发布的修订版《安全生产法》,这意味着风险管理在我国的实施将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通过风险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明确风险管理的关键条款和条件 。风险和危害是风险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两个术语 。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与危害相关的词汇太多,影响了我们的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进行梳理、整合和统一 。我们无法正确理解它的确切含义,也无法弄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例如,将危险源分类误认为风险分类已经不再是个案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风险管理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
本文通过对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对危险源分级、隐患分级与风险分级及其之间相互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为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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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危害因素及其分类、分级
在中国传统的安全管理中,有十几个类似于危险一词的词 。同时,《危害》的译本很多,仅国家标准就有6个译本 。相关词汇众多且混乱,严重干扰了风险管理工作 。我在《关于危险源等相关概念的梳理整合及类型划分》中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应该将它们整合成一个与英语Hazard对应的单词 。在此基础上,根据危害因素在事故原因中的作用,将其进一步分为来源危害因素和衍生危害因素两类,既符合两类危害理论的观点,又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中危害的定义完全一致: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其中来源和根源都是来源危害因素和状态,文章的观点得到了业界的一致好评和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可 。最近,在翻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时候,ISO45001-2018
尽管几经周折,最终还是克服了重重阻力,把Hazard由“危险源”改译作“危害因素” 。
如上所述,危险因素不仅是危险一词的中文翻译,也是危险相关术语的整合 。因此,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危险因素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源危险因素和衍生危险因素 。危险源是上述危险源定义中的根源和源头,是事故的根源和源头,主要是指能源和有害物质 。因此,将这类物质定义为“危险源”更为合适,这正是“重大危险源”中危险源的含义 。相反,如果把危害翻译成“危险源”,就会与之产生冲突 。
源危险因素也是能量偶然释放理论中提到的能量或有害物质,如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或使用的一些能量及伴随的有害物质,如道路上高速行驶的车辆动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中的压力势能,以及热能、电能等各种能量,都属于能量范畴;而且和危险化学品一样,它属于有害物质的范畴 。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能量和有害物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伴生产品和副产品,不是基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上不能消除,就是客观上难以消除 。因此,控制此类有害因素的途径是在识别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的预防屏障(措施),并对其进行屏蔽(预防和控制),防止其失控引发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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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源头类危害因素(危险源)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之关系
如上所述,源头类危害因素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所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源头、罪魁祸首 。源头类危害因素包括能量与有害物质,能量的大小、强弱,有害物质毒性大小、量值的多少等,决定其一旦失控所产生的威力或破坏性大小 。重大危险源分级就是采用诸如“死亡半径”之类的评价指标 。例如,一颗原子弹的威力要远大于一颗手榴弹爆炸的威力,因为原子弹自身所具有的能量远大于手榴弹的能量 。总之,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能量大小或有害物质量的多少决定了其具有的破坏威力 。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威力的大小并不一定意味着后果严重程度的高低,这是因为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还应考虑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的情况 。如,同样是一颗威力巨大的原子弹,如果在渺无人烟的试验场地爆炸,就不会造成多大损失,反之,二战时期,美国在日本广岛和长崎丢下的两颗原子弹,则就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这是因为在渺无人烟的试验场地,原子弹爆炸能量波及的“受体”——沙滩或岩石等,对原子弹爆炸所产生的能量不敏感,或者说能够承受,故不会造成重大损失,反之,在日本广岛和长崎爆炸的原子弹,无论是作为能量“受体”的人与财产,都无法承受,故造成了史无前例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鉴于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能量大小或有害物质量的多少只能决定其所具有的威力大小,或具有的破坏性大小,至于真正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还需结合周边环境情况及其相关因素一并考虑,因此,在进行评估风险时,一定要在测算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能量大小或有害物质量的多少的同时,结合其所处周边环境情况,才能确定后果严重程度 。周边环境中那些人员密集区或环境敏感区等易加重后果严重性的区域被称为“高后果区” 。
总之,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源头类危害因素(能量大小、烈度(毒性)高低等),同时还受所处环境(受体)等方面的影响 。
1.2源头类危害因素的分级---危险源分级:
危害因素之一的源头类危害因素就是危险源,因此,危险源分级就是对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分级,目前,主要是对有害物质---危险化学品所进行的重大危险源分级 。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危险源,即,危险源的量值是否不少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值 。对于单一危险化学品,即按临界量确定;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则按其中最低临界量确定;对于多种危险化学品同时存放场所,则按下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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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q1,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t);
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t);
S——重大危险源判定指标,S≥1即为重大危险源 。
此项计算仅反映危化品量的多少,没有考虑其所处周边环境情况,故是否是重大危险源的判定,仅表明危险化学品所具有威力或破坏能力,而不是后果严重程度 。
其次,在判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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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重大危险源等级指标(见下表);
β1,β2…,β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
根据计算结果,把R值范围在R≥100、100>R≥50、50>R≥10、 R<10,分别定义为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这就是重大危险源分级 。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是否是重大危险源的判断,只是单纯看其量值大小,是否超过临界量,并未考虑周边环境情况,因此,该项指标只反映其威力、破坏性大小 。而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则是在上述基础上还考虑了周边环境情况,公式中的α就是厂区外暴露人员情况的校正系数,因此,其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后果的严重程度 。
当然,除有害物质(危化品)外,能量也可以分级 。单是依据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就进行决策,似乎有失偏颇,请看下述案例:
高山顶部的天池与河道因山体坍塌而形成的堰塞湖,都是具有一定势能的水体,相比之下,天池的水体要比堰塞湖的水体位置高、体量大,因此,其具有的势能要比堰塞湖高得多,破坏威力要高得多,也即,天池应是比堰塞湖等级更高的危险源 。但实际上,人们只是把天池作为景点观赏,并不担心其安全问题,相反,江河中一旦出现堰塞湖,就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其堵塞河道而引发溃坝事故 。与堰塞湖相比,天池虽具有更强的破坏威力,但由于其周边山体十分稳定,几乎没有发生垮塌而导致水体失控的可能性,而堰塞湖则正好相反,因此,虽然天池的水体要比堰塞湖水体能量高、威力大,但由于其溃堤的可能性要比堰塞湖小得更多,使得天池水体具有的风险(可能性与严重性之积)要比堰塞湖水体的风险低得多 。
上述案例看似极端,其实类似情况还很多,如体量很大但自身稳定性好的某危险化学品,会因其体量大被评估为级别很高的重大危险源,但其危险程度并不比另一类体量不大但自身稳定性差的危险化学品更为可怕,江苏响水危化品自燃而引发的爆炸事故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由此可见,危险源等级的高低决定着其后果严重性,但即使危险源的等级很高,如果其性能稳定失控可能性低,虽不会像天池那样完全没有防控的必要,起码不需要耗费太多人财物力,相反,即使危险源的等级不高,但如果极易失控,就必须加大力度严防严控 。当然,这并非否认重大危险源分级指标价值、意义,它是反映危险源威力或后果严重性的基础性指标,具有单一性,还需借助风险评价指标,方能够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 。
2、衍生类危害因素---隐患
与源头类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另一种危害因素就是衍生类(隐患类)危害因素,即危害因素(Hazard)定义中状态、行为或其组合,它是指导致约束、限制能量的措施(屏障)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缺陷等,在我国将其称为隐患,故此类危害因素可称为隐患类危害因素 。由于该类危害因素是伴随防护屏障(措施)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在对源头类危害因素防控过程中产生的衍生品,因此,又把它们称作衍生类危害因素 。如果把源头类危害因素比作是导致事故的“元凶”,那么,衍生类(隐患类)危害因素就是“帮凶”,二者结合在一起,可能就会导致事故发生 。如前所述,把源头类危害因素称为“危险源”十分妥贴,但若把衍生类(隐患类)危害因素也称作“危险源”就不甚合适,而Hazard既包括根源、源头类,也包括行为、状态类,这就是Hazard不宜译作“危险源”的另一原因 。
衍生类危害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缺陷等,但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与管理缺陷,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因为无论人的不安全行为还是物的不安全状态都是问题的表象,它们表现为防范屏障上的漏洞,也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管理缺陷则是隐藏在这些漏洞背后、使这些漏洞产生的原因或问题根源,也就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或管理原因 。
与源头类危害因素不同,此类危害因素是由于人为因素所造成 。无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都可以归结为人为因素,归根结底都是由于管理上的原因所造成的,如,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出现,要么是由于培训不到位,不知如何正确去做,要么,安全意识淡薄,想偷懒走捷径,明知故犯,等等 。而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可以或通过强化理念、技能培训,或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加以解决 。同样,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也都可以通过强化管理加以解决 。总之,无论是表现为防范屏障上漏洞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还是导致防范屏障上漏洞产生的管理缺陷等,它们都是主观、人为因素所致,是可以通过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加以弥补和改进的 。另外,与源头类危害因素不同,衍生类危害因素原本并不存在,因为要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质等源头类危害因素的失控,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护屏障(措施),如果未设置或设置的屏障上有漏洞、缺陷,它们就构成了衍生类危害因素,它们实质上就是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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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衍生类(隐患类)危害因素(隐患)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之关系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取决于对其的管控程度,而衍生类危害因素(隐患)作为衡量其管控程度的负向指标,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尽管如此,也不能简单地以隐患数量的多少判定事故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因为只有当两个组织性质、规模、技术成熟度等各项指标都相近或相同时,隐患数量的多寡才有意义,否则,就不具可比性,更何况,即使隐患数量相同,若程度不同,影响也将迥异 。就业务性质而言,如果生产经营业务所涉及的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不稳定,就易于失控,同等条件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大,如,分子链短轻质油与分子链长的重质油相比,无论是闪点、燃点还是挥发性都更低、更不稳定,就更易失控,因此,在相同管控程度的情况下,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可能性就更大 。一般而言,源头类危害因素越不稳定,对其管理将会越发严格,从而降低其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反之将会导致事故的高发,当今危化品事故频发的原因就是如此 。另外,源头类危害因素所处环境对其所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也有一定影响,如,高温环境下更容易使一些危化品发生自燃;还有同等当量的能量释放或同等数量有害物质泄漏,如在无人区可能构不成事故,而在有人的地方就会造成伤亡事故,在人员密集的繁华闹市区还可能会是后果严重的重特大事故,此类区域就是前述的“高后果区” 。由此可见,环境或受体情况既影响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也影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总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衍生类危害因素(管控程度),当然与其业务性质(管控的源头类危害因素自身稳定性)密切相关,同时还受所处环境(受体)等因素的影响 。
2.2衍生类危害因素分级-----隐患分级
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源头类危害因素----危险源,因此,危险源分级评价指标,反映的就是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至少是破坏威力,而事故发生可能性主要取决于衍生类危害因素----隐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隐患分级的指标,理应反映因隐患存在而导致失控可能性增加的程度,起码应与失控的可能性有所关联,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
目前,就隐患分级而言,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
鉴于隐患就是防控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隐患的整改就是对屏障漏洞、缺陷的修补或更换,因此,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对于隐患的分级考虑整改难度无可厚非 。如前所述,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被定义为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则被定义为重大事故隐患 。但问题是,如果某隐患的整改难度很大,但其危害并不太高,也即,因其所引发的事故后果并不太大严重,如何组织整改就值得商榷,尤其是当许多隐患都需要整改,但投入的人财物与时间都受限的情况下,如何科学组织整改,是隐患整改中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因此,要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分配用于多项隐患治理的时间及人财物力等相应资源,按照现有隐患分级标准确有一定难度 。为提升决策的科学性,一方面,要结合存在隐患的措施所防控的源头类危害因素(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可能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也即“危害”的大小,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此隐患存在对源头类危害因素(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引发事故可能性的影响 。也就是说,由于该隐患存在将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这实质上就是该隐患的存在所具有的风险(可能性与严重性组合)程度 。“把具有重大风险的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具有隐患的防控措施(屏障)防控的是威力很大的重大危险源,且由于隐患出现导致其失控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此类隐患就是“具有重大风险的隐患”,此类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很可能就会引发后果严重的重特大事故,因此,对此类隐患的处理,必须像对待事故那样,除了要无条件立即整改外,还要举一反三查找导致此类隐患产生的原因,严防此类隐患再度出现 。
二、风险与风险分级
关于危害因素、风险及其相互关系,我以前的文章中已做过较为详细的解释,为分析说明危险源分级、隐患分级与风险分级之关系,尤其是目前尚有很多人仍不能理清二者关系,故在此略加重述 。
1、风险(risk)
如前所述,无论源头类危害因素---危险源的分级,还是衍生类危害因素---隐患分级,都遇到了评价指标片面、单一的问题,都需要借助风险评价指标解决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源头类危害因素,还是衍生类危害因素,都属于客观存在的危害因素范畴,它们的危害程度如何,是否需要防控以及如何进行防控等,都需通过“风险”这一评价指标作进一步判定 。风险是对危害因素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指标,反映的是危害因素危险性高低、大小的属性 。
广义而言,所谓风险就是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因此,风险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既有正向的,也有负向的,如,金融财务领域里的风险,既有正向(收益)的不确定性,也有负向(损失)的不确定性 。安全生产风险的定义就是指“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组合”,因此,安全生产风险只有负向的不确定性,即损失的不确定性,其中包括事件(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导致结果(严重程度)的不确定性等 。鉴于无论事件(事故)发生可能性还是其后果严重性,都是人们在事发之前做出的主观预测或判断,因为一旦事件发生,成为了客观现实,就是确定性的了,也就不再是风险,因此,这种由人们主观预测、判断而获得的可能性与严重性指标,自然就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由于对辨识出危害因素是否防控以及如何防控,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风险程度的高低,而风险程度高低又是靠主观预测或判断而获得的,因此,对于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价最好应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士进行,尽可能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评价,以期反映其真实的危险程度,从而确定对该危害因素是否防控以及如何防控,才能够有效防控事故发生 。
2、风险与危害因素之关系
由上述分析可知,危害因素与风险,一个为可能导致事故的客观存在,一个是对该“客观存在”导致事故可能性及其后果的不确定性的主观评判,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不容混淆与颠倒 。在风险管理中,危害因素是主体,风险则是依附于该主体之上的客体,是对主体的评价(测量)指标,也即,风险是危害因素具有的风险,离开了危害因素,风险自然就无从谈起,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危害因素与风险之关系,就类似水与水温、水深的关系,水温或水深都是水的测量指标,没有水就无所谓水温与水深 。
正是因为危害因素是风险管理的主体,在风险管理中,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危害因素来进行,而风险只是作为判断危害因素是否需要管控以及如何进行管控的评价指标 。风险管理一般包括“辨识、评估、控制”等关键环节 。首先,通过危害因素辨识,查找将来可能发生的事故的事故原因----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估,对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可能导致事故(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性进行评判,进而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决定是否对其(辨识出的危害因素)防控(其风险程度是否能够接受)、如何防控(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级防控);最后,通过风险控制,对于需要防控的危害因素,根据其风险程度的高低,有针对性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控制措施 。由此可知,在风险管理活动中,“辨识”的是危害因素,“评估”的是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具有的风险,“控制”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危害因素 。总之,在风险管理活动中,“辨识、评估、控制”的都是危害因素,危害因素(hazard)是风险管理工作的主体,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的全过程,风险(risk)只是该过程中用于评价危害因素的一种评价指标而已,风险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在围绕着危害因素(hazard)来进行,因此,国外有时也把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称为危害因素管理(hazard management) 。
当然,正是由于风险依附于危害因素,而危害因素普遍存在,因此,依附于危害因素之上的风险自然也就相应存在,只不过风险数值大小或程度高低不同而已,这也正是人们认为风险是普遍存在或客观存在的道理 。另外,在广义风险管理中,所谓的“风险辨识”实质上是“风险源(risk source)”辨识,辨识的是客观存在的风险源,而不是风险,风险是对风险源的评估指标,而不是辨识对象,广义风险管理中的风险源(risk source)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危害因素(hazard)相当 。总之,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是完全不同两回事,正是由于未准确理解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之间的区别,把二者混为一谈,在工作中就会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惑、麻烦,如,曾有不止一家地方安监部门出台规定,把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划分为“红色”高风险区域,就使得这些企业左右为难 。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上都是重大危险源企业,一旦出事后果严重是客观事实,但鉴于多数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能够严格管理,这些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并不都很高,如壳牌公司就属于重量级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近几十年来几乎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因此,其风险(可能性与严重性组合)并不太高,总之,危化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般都是拥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虽然一旦出事后果严重,但如果其管理严格、规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就不会太高,那么其风险程度也就不高,不应都划入“红色”高风险区域 。当然,管理不善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必定很高,因此,对于风险程度的评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通过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之所以出现此类问题,究其实质就是混淆了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概念的区别,错把危险源(危害因素)分级当成了风险分级 。
3、 风险分级
通过前述危险源分级与隐患分级存在的问题可以看出,危险源分级主要是根据其破坏威力或后果严重程度来划分的,因此,单是通过危险源分级指标来决定人财物力投入,未免有些失之偏颇 。隐患分级指标比危险源分级存在更多的问题,首先它并没有像危险源分级指标那样,根据本指标特征---失控可能性进行分级定义,当然,即便把其修正为类似危险源分级指标,如果单凭该项指标,也同样会以偏概全、失之偏颇,总之,此类分级指标,都是单一维度指标,都只是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能给出一个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当然也就不能据此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 。
如前所述,危险源分级指标反映的是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缺乏可能性指标,而(修正后的)隐患分级指标同样如此,只是指标特征刚好相反而已,总之,由于它们都只有一个维度,因过于单一而失之偏颇,因此,如果把危险源分级指标与(修正后的)隐患分级指标相结合,也即,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程度两个指标结合在一起,就能够有效克服上述弊端,而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结合恰好就是风险评价指标,由此可见,相对于危险源分级评价指标或隐患分级评价指标,风险分级评价指标是一种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因为它既考虑了失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又考虑了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当然就要比单项分级评价指标更为全面、科学、合理 。
风险分级评价指标把危险源分级评价指标与(修正后)隐患分级评价指标结合在一起,具有两个维度,一个是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另一个是事故的后果严重性(见图) 。通过风险评价指标对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价,如果所评价危害因素的风险程度超过了可容许程度(这个可容许程度一般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公司要求、相关标准等确定),就应根据其具体风险程度的高低---风险分级(高中低),分配相应的人财物力资源,以便采取相应的对此措施予以有效应对,如,高风险的危害因素要动用大量资源进行严格管控,而中低风险的危害因素则利用一定的资源适当管控即可 。如果危害因素初始(原始)风险程度低于可容许程度,原则上可以不予防控 。总之,通过风险评价指标,把具有不同风险程度的危害因素进行区别对待,就是风险分级 。
风险分级一般是通过设定一定量值区间,把风险划分为高、中、低(见表1),当然,也可以划分得更细,如,高、中高、中低、低,等等,为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另外,根据风险的两个要素—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特点对比,也可把它们划分为“高频、高后果”、“低频、高后果”、“高频、低后果”、“低频、低后果”风险,根据其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管理 。
总之,相对于危险源分级、隐患分级等诸多评价指标,风险评价指标能够对危害因素是否需要管控、如何进行管控,做出相对独立的、全面客观的判定,它较之其它评价指标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风险评价指标也并非尽善尽美,可能会出现与我们的客观现实不吻合的一些问题 。例如,在风险评价中,决定风险程度大小的两个要素---可能性与严重性的权重是一比一,也即,它们对风险指标的重要程度或贡献率是相同的(见图),这就与我们目前的客观现实有出入 。譬如,设想某企业来年可能会发生十起亡人事故,死亡十人,另一企业可能只发生一起死亡十人的亡人事故,二者的风险程度是一样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为一次死亡一人的亡人事故属一般事故,而一次死亡十人的亡人事故属重大事故,事故处理起来重大事故要比一般事故严厉得多 。
4、危险源分级指标、隐患分级指标与风险指标的结合应用
如前所述,无论危险源分级指标还是隐患分级指标,都只是具有单一维度的基础性指标,需要与其他相关指标配合使用,才能做出客观、全面评价,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风险评价指标虽然是个相对独立的评价指标,但有时也存在与现实不吻合问题,若把风险评价指标与危险源分级指标相结合,就能够很好地用于重特大事故的预防;若把风险评价指标与隐患分级指标相结合,就能够妥善解决隐患整改中的棘手问题 。
4.1风险评价指标与危险源分级指标相结合用于重特大事故的防控
重大危险源(设施)(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是上世纪9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为防控重大灾难性事故而提出的概念,因此,要做好对重特大事故的防控,应从关注重大危险源入手,因为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源头类危害因素,重特大事故基本上都是由重大危险源的失控所致,因此,要防控重特大事故,就应关注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越高,威力就越大,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就越严重,由于事故后果严重性还与周边环境密切相关,因此,应特别关注“高后果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当然,除后果严重性外,还要看其发生可能性,如果失控可能性不同,即使同样等级的重大危险源,也应该区别对待,因此,要做好对重特大事故的防控,在关注重大危险源的同时,还必须辅之于失控可能性评价指标,才能做到全面、客观评价 。总之,对于重特大事故的防控,首先应通过对重大危险源分级评价,找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在针对可能的重特大事故的基础上,再借助风险评价指标,判断其中哪些重大危险源较易于失控,也即,在关注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后果严重性的同时,还要兼顾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从可能性与严重性两个维度进行全面测评,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程度(风险分级),动用相应人财物力资源,进行有的放矢地防控 。
4.2风险评价指标与隐患分级指标相结合解决隐患治理中的问题
如前所述,如果某隐患的整改难度很大,意味着将花费大量人财物力和(或)时间精力才能完成整改,但如果其所影响的能量或有害物质失控导致的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危害)并不太大,如何组织整改就需要借助风险评价指标作进一步分析 。隐患分级说明了整改难易程度,再通过风险评价,评估隐患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也即,隐患具有的风险,把隐患分级指标与风险分级指标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就能够解决隐患整改中遇到的棘手问题 。总之,对于隐患的治理整改,应在隐患分级的基础上,再通过风险评价指标作进一步评估,这样既考虑了隐患整改的难度情况,也对隐患存在所带来的后果严重性及发生可能性进行了综合分析,从而就能够确定隐患整改的先后次序及人财物力的投入 。
三、结论与建议
1、一方面,危害因素一词在风险管理中至关重要,风险管理的三个关键环节----辨识、评估、控制的对象都是危害因素,风险管理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危害因素而开展,危害因素是风险管理工作的中心,安全风险管理实质上就是对危害因素的管理,因此,必须厘清与之相关的各种名词术语 。
另一方面,虽然目前有诸如危险源分级、隐患分级等诸多评价指标,但它们都是从某个角度、侧面反映某种特征的单一、基础性指标,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唯有风险评价指标,是相对独立的评价指标,能够对危害因素是否需要管控、如何进行管控,做出全面、客观的判定,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总之,危害因素(hazard)与风险(risk)是风险管理工作中两个非常重要的名词、术语,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既有明显区别也有密切联系,不得相互混淆,弄清、弄懂二者的真正含义与相互关系,对于做好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
2、针对风险分级中不同特点的风险,提出如下防控建议:
①对于高频、低后果的风险,其防控重点在于预防 。对于此类风险的防控,应通过强化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频次,才能够使此类风险得以显著降低 。
②对于低频、高后果(黑天鹅事件)风险,如果其“低频”是严防死守的结果,就证明现行措施行之有效,一方面,应延续目前的“严防死守”预防措施,另一方面,重点做好应急处置,否则,如果是 “低频”其自身性质,就应重点做好应急处置 。总之,对于此类风险的防控,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应急管理方面,通过卓有成效的应急管理,有效降低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才能够使其风险得以显著降低 。此外,鉴于其后果严重性高,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失,可考虑通过购买保险,进行分散、转移风险 。
③对于高频、高后果(灰犀牛事件)风险,其防控重点应是预防与应急并重,双管齐下 。一方面,要尽一切努力,强化风险管理工作,做到严防死守,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使几年一遇者变成十几年、几十年一遇;另一方面,还要千方百计努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后果严重程度,事故一旦发生,能够通过有效的事故应急,把事故后果降至最低,使重特大事故降为一般事故或小事故,这样双管齐下,就能使此类风险得以显著降低 。此外,鉴于其后果严重性,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失,可考虑通过购买保险,进行分散、转移风险 。另外,对于高风险(高频、高后果)行业的监管,建议政府部门,一是要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对于安全业绩不良或无相关行业经历者,如安全意识淡薄、唯利是图的不法商人或管理混乱、不具备高危行业生产经营能力者,实行准入制管理,把他们限制在高风险行业之外,从根本上消除此类生产经营者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对业已准入高风险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严格过程监管,实行淘汰制管理,一旦发现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即行勒令歇业,停产整顿,切忌以罚代管,更不能等到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之后再行追责,对屡教不改者,应及时清理出高风险行业,前些年对小煤矿安全生产乱象的整顿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
【项目分析风险等级几级,项目风险等级分为哪四级】④对于低频、低后果风险,如果其“低频”是严防死守的结果,就应参照“高频、低后果风险”处理,否则,鉴于其低频、低后果,其风险程度很低,如果达到了可接受程度,对于此类风险,原则上可以不进行专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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