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北京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一、行业准入
(一)网络视听业务准入范围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业务)业务的 , 应当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具体包括4类17项: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
(3)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4)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
(5)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
2.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2)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
(3)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
(4)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
(5)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6)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7)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
3.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1)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
(2)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的服务 。
4.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
(1)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2)转播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的服务;
(3)转播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的服务 。
(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资质要求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 申请该许可证 , 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数字出版服务(含网络游戏)等其他行业特许经营的 , 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并符合相关合规性要求 。

(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 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 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 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
(四)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初审所需材料
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申请报告原件1份(包含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对拟开展业务的描述);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单位资质材料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是公司的 , 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网站域名注册证书;与申请业务范围相对应的有关许可或备案文件 , 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ICP备案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