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 二 )


4.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1份(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的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原件1份(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的内容 , 并提供网络宽带租用协议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6.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度类材料原件1份(包括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流程 , 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7.编辑、技术人员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包括:人员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
8.节目来源材料复印件1份(如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
9.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
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 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五)《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决定(5个工作日 , 不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间)→发证(3个工作日) 。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办事指南—8、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 。
二、经营管理
(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注销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有效期届满 , 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 , 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 , 持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 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 , 以及业务项目超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 应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网络视听平台企业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 , 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和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 , 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未按期提供服务的 , 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如因特殊原因 , 应经发证机关同意 。 申请终止服务的 , 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 , 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 , 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 , 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
【北京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与经营】(二)退出机制
1.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 。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 对违规播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 ,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3.对违规播出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 , 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