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工资多少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知识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 , 加强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管理 , 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 促进建筑工人培训 , 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 , 结合本市实际 , 市住建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有关详细信息 , 请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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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 。
管理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实名制登记工作”) 。
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 ,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非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名制登记的日常监管工作 。
上海市交通委、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项目实名制登记的综合管理和日常监督 。
区建设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区域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的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 。受区建设和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监督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实行实名制登记 , 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区建筑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应的招投标监管、定额编制、人员培训等管理工作 。
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名制管理依托上海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实名制(以下简称“实名制登记系统”) , 与各区、特定区域的相关委、局、管委会形成互联互通、共享通用的运行管理模式 。
实名登记系统系统实现现场人员实名登记信息与现场管理信息的相关性比较 。具体包括:劳动合同信息与进场人员的关联、人工成本与工资支付数据的关联、现场考勤与银行卡工资支付数据的对接、市场准入与实名信息的关联 。城市实名制登记系统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名制登记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
管理原则
全市实名制管理采取“统一规则、数据收集、各负其责”的原则 , 坚持用人企业劳动管理与用人企业现场管理相结合、从业人员市场准入与现场诚信记录相结合 。施工现场配备的实名制管理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费用 ,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
参建单位职责
参与施工现场的各方应将本市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内容纳入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 , 及时、如实、完整地录入真实的相关信息-
企业做好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 。
用人企业(即与建筑工人直接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企业 , 下同)应当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 并将建筑工人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并形成本企业的实名管理库 , 依据劳动合同对建筑工人进行履约管理;用工企业(即实际参与施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 不包括劳务企业 , 下同)应当对用人企业实名管理库中的人员实行现场准入 , 并加强核查及现场管理 。建筑工人可通过手机移动端知晓个人的实名制相关信息 , 配合做好实名制信息录入 , 服从现场管理 。
实名信息
实名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
从业信息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情况、考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以及现场用工、教育培训、防疫、质量安全行为记录等信息 。
建库管理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将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从业信息中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 并实时更新维护 。用人企业应当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信息中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约定等内容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 , 并实时更新维护 。
劳动合同终止或因死亡等不可抗因素无法继续进场履职的 , 或1年及以上无更新数据的现场人员 , 其实名登记的信息将被自动冻结 。登记信息被冻结的人员需重新启用的 , 用人企业须审核相关信息 , 并对其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
进场登记
项目开工后 , 参建单位应当从实名登记时录入的人员中选用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人员 , 并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选人操作 。
项目开工后 , 用人企业应当从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中选择人员分派到参与施工的工地现场;用工企业应当按合同承包范围 , 对分派的人员进行进场信息核实;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进行抽查核查确认 。
各单位均在实名制系统中完成相关操作 , 系统自动生成现场人员名录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将现场人员名录与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并存放 , 一一对应 , 留存备查 。
现场管理
通过进场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 , 方可进入相应的施工现场 , 按规定上岗作业 , 享有和承担与考勤、工资支付、施工管理、保险理赔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
退场确认
管理人员变更与退场 , 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 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 。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 , 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 , 用工企业核准 , 建筑工人可退场;项目完工后 , 经过用人企业确认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无欠薪等遗留问题 , 总包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流程后 , 建筑工人自动退场;实名登记信息已被冻结的人员 , 视为已退场 。
门禁设置
项目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现场的门禁与考勤设备的设置、安装、维护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包括门禁装置、人脸识别装置、信息显示设备以及实名信息采集设备等 , 门禁通道数量设置应当与现场人员规模相匹配 。
门禁与考勤设备应当确保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安装 , 在工程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后方可拆除 。合同终止或者停工时间较长确需拆除的 , 经书面申请并由工程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拆除 , 复工前需确保重新安装完成 。
考勤要求
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经过人脸识别门禁考勤 , 每日按实考勤 。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其到岗履职的依据之一 。考勤数据由各参建单位每月进行核实 , 建设单位抽核查 , 抽核查频率不小于每季度一次 。
考勤记录及核实、抽核查情况应当实时更新、留存备查 。无考勤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视作不到岗位履职 , 由工程监督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建筑工人的考勤记录作为其获取工资、享受保险理赔权益的依据之一 。考勤数据由各用人用工企业核实 , 项目总承包单位汇总 。
考勤公示
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 , 按月公示建筑工人考勤信息 , 供建筑工人查询 。建筑工人对考勤数据有异议 , 且与用人用工企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 可按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提示的方式 , 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
各用人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 , 依据建筑工人考勤记录 , 于每月5日前形成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 , 报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 。项目总承包企业应当向各参建单位提供工程承包合同信息报送编号 。
各参建单位应当将项目名称、工程承包合同信息报送编号报工资代发银行 。工资代发银行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及人员工资发放清单 , 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建筑工人发放工资;或由项目总承包企业与银行对接工资代发事宜 。
数据对接
【建设工程管理工资多少 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施工现场的考勤数据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对接并报送实名制系统 , 报送数据应当符合规定 。门禁、考勤及数据对接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布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做好配合工作 。
工资代发银行应当将工资发放信息与实名制系统进行数据对接 , 未与本市实名制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商业银行 , 不得作为本市建设工程人员工资的代发银行 。银行工资发放及数据对接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
信用记录
施工现场用工企业应当将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的从业和信用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 , 并更新维护 。施工现场人员对录入的从业和信用信息有异议的 , 可按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提示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
现场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参建各方应当以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信用信息为依据 , 建立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考核奖惩制度 , 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 考核结果作为工程承包及人员选用、管理的主要依据 。
日常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实名制管理职责 ,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 , 明确劳务管理专员 , 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 保留相关记录 , 加强自查自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方式 , 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信息 。
日常监督
市、区受委托的监管机构应当将实名制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巡查范围 , 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实名登记、考勤、工资实名支付、诚信记录等工作的比对检查 , 对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 。
监督处理
工程监管机构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 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 , 虚报、漏报或者瞒报施工现场人员的各类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实名登记信息的 , 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 , 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
对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力 , 并造成安全、质量、欠薪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监管机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 ,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纳入安全、质量重点监管范围;纳入诚信评价管理体系 , 依法依规限制其在本市承揽业务、资质升级、评优评先等 。
数据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实施信息共享、共治 。对违反数据信息安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将依法进行处置 。涉及刑事犯罪的 ,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现部门向公安部门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