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分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分类】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分类

文章插图
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宁晓雪照片
长城网11月14日讯(采访人员宁晓雪李全)近日 , 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 , 通报全省法院执行相关情况 。发布会上 , 河北省新闻办发布了5起执行难典型案例 , 其中许因劳动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 引发关注 。
案例:徐某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执行法院: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雇佣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徐某军
被执行人:徐某忠
【案情摘要】
2013年6月 , 许仲谋聘请许某军等人为其房屋揭开瓦片 。徐某军在揭开屋顶瓦片时 , 不慎从屋顶坠落 , 导致右股骨颈骨折、断端脱位 , 被馆陶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 徐某军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徐赔偿损失 。2014年9月 , 馆陶县法院判决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 , 213.31元 。判决生效后 , 因许拒不执行 , 向馆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馆陶县法院立案执行后 , 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送达许 。许称其家庭困难 , 无法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通过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 , 未发现可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多次被传唤到庭 , 接到通知后拒绝前往 。
之后 , 执行法院依法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2015年8月 , 因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 执行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在司法拘留期间 , 执行人要求许再次申报财产 , 但他仍然声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法院加大调查力度 , 经多方调查了解到 , 许在馆陶县魏森寨镇有多处房产无权属证明 。虽然很难通过拍卖实现 , 但大多数都是门面房子 , 出租出去 。
鉴于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许某军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 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许的刑事责任 , 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随后 , 根据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徐某军向馆陶县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法院的研究 , 许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1月20日 , 公安机关将许收押 。
期间 , 许仲谋与许某军达成和解协议 , 全额履行了3万余元的赔偿 。收到赔偿后 , 徐某军提出撤回刑事自诉申请 。2015年11月26日 , 馆陶县法院裁定准许徐某军撤诉 。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件 。被执行人许拥有多个门面 , 并出租 。进入执行程序后 ,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属于因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申请执行人徐某军依法向公安机关投诉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后 , 被执行人提起自诉 , 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 执行法院受理后 , 采取果断执行措施 。在徐被拘留期间 , 徐与徐某军达成和解协议 , 履行了所有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