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合伙人工资一样吗 投资合伙公司任职工资怎么定

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每月从合伙企业领取1万元的工资,按照工资和薪金代扣代缴个税 。现在合伙企业做最后结算,有规定投资人的工资和薪金不能扣 。这个规定感觉不合理 。
下面我们一起讨论一下: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投资者的工资薪金扣缴吗?

四个合伙人工资一样吗 投资合伙公司任职工资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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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会想,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是很自然吗?
当然不是,因为既不是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高管的工资,而是合伙人获得的工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他们的工资是那么的特别,就像一首歌唱着,我就是我,那是不一样的烟火 。
虽然这些名义上也叫工资,但个人所得税不能按工资薪金缴纳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号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
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与《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进行比对(作者注:2019年以后,本税目名称变更为“营业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这里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合伙企业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应该渗透到作为纳税人的每一个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纳税 。
作为合伙企业,从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种所得,除从对外投资中收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外,不并入企业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纳税 。扣除相应的成本损失后,其他所有收入都需要按照营业收入纳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根据上述政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因此,不存在按“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他们得到的所谓“工资薪金”实际上是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该并入营业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
当然,在计算合伙人的营业收入时,扣除的费用也允许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六万元的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特殊附加扣除应在结算和付款时扣除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没有综合收入,才能从营业收入中扣除6万元的费用和各种扣除 。如果有综合收益,应先从综合收益中扣除 。
15px;">说句题外话,这里我感觉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合伙人除了投资合伙企业,另外取得了一些综合所得,比如1万元稿酬 。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综合所得中扣减6万元费用及各项扣除,但只有1万可以扣啊,剩下没扣的,能不能结转到经营所得中扣除呢?税法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也没有可以选择扣除的规定 。这种情形下纳税人就吃亏了,希望今后会有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 。
回到现在讨论的问题,投资人工资该如何缴个人所得税呢?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甲合伙企业,各占50%的份额,甲合伙企业每月给张三、李四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2019年,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 。
2020年1-3月,投资人汇算的时候,张三、李四两人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为每人20万元,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人的经营所得是32万,减去费用6万元,假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4万元 。
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20%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元 。就计算出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
(200000+120000-60000-40000)×20%-10500=33500元 。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伙人取得的工资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要再误以为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
来源: 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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