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认为 , 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算法推荐的发展 , 短视频新业态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侵权法律提出一些新的挑战 。 当新技术带来新的冲击后 , “避风港”规则的评判标准、适用规则如何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 需要重新来审视当初确立的规则、标准是否可循 。 避风港规则本身不是一个免责的规则 , 而是如何取证的一种方法和手段 , 通过这种方法来固定证据的程序法上规则 , 而不是实体法上免责的规则 。 同时 , 通知的时候 , 侵权行为早已经发生或者完成 , 不能再行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 。 解决短视频平台侵权泛滥的规制 , 应当多管齐下 , 网络平台理应主动作为 , 发挥积极的作用 。
姚兵兵认为 , 司法应当积极回应产业发展的需求 , 通过调节版权侵权判定中的注意义务标准 。 在考察平台履行注意义务所采取的版权治理措施是否适当时 , 既要以其客观上所能达到的程度为限 , 也应要求平台本着诚实守信原则 , 采取符合其商业模式、体现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的预防性措施 , 推动短视频治理和行业健康发展 。
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早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 早在2018年9月 , 国家版权局就约谈抖音、快手、西瓜视频、梨视频、B站等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 , 要求其加强版权管理 , 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 , 不得以用户上传的名义 , 滥用“避风港”规则 。
一些短视频平台的信息管理能力渐强 , 理应承担更多义务和责任的呼声也在升高 。 欧盟在2019年通过新的版权法案《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 为互联网平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 , 中国应当参考欧盟指令引入内容版权过滤规则 , 目前只是时间及具体建构问题 。
2022年9月 , 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2”专项行动 , 其中就包括加强对网络平台版权监管 , 依法查处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电商平台销售侵权制品行为 , 坚决整治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 , 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 及时处置侵权内容和反复侵权账号 , 便利权利人依法维权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从六个方面指出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 , 建立版权过滤机制 , 具有社会事实基础 。 一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历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白皮书公布的数字看 ,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极为严重 , 版权侵权尤其是重灾区 , 理应加大版权保护力度 。 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发生了巨大变化 。 原来的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已经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 , 再僵化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已经不恰当 。 三是网络技术日新月异 。 早期平台需要借助人工完成内容审核 , 但现今算法推荐等技术让内容审核成为可能 。 拥有技术优势的内容分发平台承担与其技术优势相匹配的更高的注意义务 , 具有合理性 。 四是作品的消费方式发生了巨变 , 短视频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之一 , 短视频对长视频具有市场替代性 , 对长视频权利损害非常巨大 。 五是版权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 版权成本急剧增加 。 六是由于边际成本递减效应 , 内容分发服务提供者承担热点版权过滤义务 , 完全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
著作权领域侵权赔偿额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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