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法律系教授、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敏认为 , 短视频在我国发展迅速 , 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侵权行为 , 得到了业内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 短视频平台因为侵权视频获得了巨大的流量和广告获益 ,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 短视频平台应当在上传时进行初步的侵权审查 , 并在经营中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 。 短视频上传时平台应进行形式审查 , 收到通知后平台应进行实质审查 。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费安玲认为 , 对短视频平台的法律责任而言 , 法律责任的判断依然源自《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等单行法的有关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 , 这是规则底线 。 与此同时 , 短视频平台对其平台上展示的短视频的法律责任还有三个特别规则的考虑:一是对短视频形式审查的当然责任;二是对短视频实质审查的告知后责任;三是算法推送产生的扩大侵权的推定过失责任 。 尤其是算法推送导致侵权后果扩大的责任 , 值得注意 。 目前 , 短视频平台算法推荐的情况极为普遍 , 同时算法推荐会产生扩大侵权后果的客观事实 。 因此 , 当短视频平台因算法推荐推送的内容产生扩大侵权效果时 , 应当适用过失推定责任的规则 。
【产品经理|“切条”短视频侵权泛滥,提高赔偿成行业共识】专家建言从被动“通知-删除”规则过度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
在“切条”短视频被诉案件中 , 一些短视频平台多以“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 , 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和“避风港”规则为由 , 进行抗辩 。 然而 , “避风港”规则诞生于互联网早期 ,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 当年的“避风港”规则已经无法实现利益平衡 。
在《云南虫谷》案中 , 法院认为 , “通知-删除”等通行规则的存在 , 恰是考虑到内容平台方并非全知全能 , 而内容创作者进行创作的具体形式和展现内容则层出不穷 , 故对平台责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理豁免 。 但是 , 这并不代表平台不应、不需、不能对重点内容进行更多关注 , 并对重点内容采取区分性的审核策略和推荐算法 。 对于占据“热榜”前列的热播影视剧 , 平台方恰恰更应该有所作为 。
张楚认为 , 对于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 , 要看其是“不能”还是“不为” 。 现在人工智能的技术已经具备较高水平 , 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方式进行平台内容的侵权检测 , 如果仍然存在大量侵权内容 , 这不是不能 , 而是不为 。 所以在现有技术发展下 , 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 , 如果依然用“没有能力”“技术不能”等借口来逃避责任义务 , 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卢海君认为 , 在现有的技术条件及商业发展情况下 , 根据利益平衡原则 , 平台责任的设定应由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过渡到增加平台主体责任的阶段 。
卢海君表示 , 一方面 , 现有平台在内容识别、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能力都有极大提高 。 这体现在了短视频平台现在的繁荣业态上 。 因此 , 当大量侵权行为发生时 , 平台自称对侵权行为不知情、对拦截侵权无能为力、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等都是说不通的 。 为了避免平台与权利人的利益失衡 , 短视频平台应当先获得授权再传播 , 应当以授权内容的传播作为基础 , 辅之以对侵权内容的惩诫 。 另外一方面 , 目前平台具有多重身份 , 不只是单纯的提供服务 , 还有其他功能 。 对于短视频平台所应采取的保护版权的必要措施也需要多元角度来理解 。 为了遏制侵权行为的大量发生 , 制止侵权需要多种手段并用 。 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过滤、删除、断链等必要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侵权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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