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评估属于哪一类 股权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股权评估属于哪一类 股权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股权评估属于哪一类 股权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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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敬之律师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及其担保法律制度,股权转让担保在股权变更登记后具有物权效力 。齐敬之律师建议,债权人在形式上同时是被担保股权登记的所有人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对其名下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担保所担保的债权 。
本文不流于表面,分析如下:
1.《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单方制定评估机构对担保股权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多退少补)取得股权,合法有效 。
裁判要旨:一般来说,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有两种:所有权清算和处分清算 。前者是指转让证券持有人公平评价标的物 。标的物的估价超过有担保债权人的债权数额的,超出部分的价值应当返还给转让担保设定人,标的物的所有权由转让担保持有人取得;后者是指转让担保权人拍卖、变卖标的物,以变卖价款清偿债务,并将余额返还债务人 。具体实施方式可以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一致选择 。
《股权转让协议》第2.2.2条、第2.3.3条、第3.1.1条、第3.2.2条规定,秀水巨通未按约定清偿债务且不符合注销条件的,稀土公司有权选择实际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股权,并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上述约定表明,本案所涉让与担保的实现方式为归属清算式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秀水巨通无力偿还债务,稀土公司赔偿本息合计918,444,444.43元 。《股权转让协议》注销条件未满足,稀土公司在拥有权利并实际决定转让全部标的股权的基础上,得以收购江西巨通48%股权,并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发行《评估报告》并评估股权价值 。《评估报告》是否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确定评估基准日,充分考虑江西巨通及其子公司的价值,客观反映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这是一个评估结果及由此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 。鉴于本案中稀土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是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股权转让合法有效,故其享有江西巨通48%的股权,秀水巨通并未就股权转让价格提起反诉,故本次发行不在本案范围内,不足以影响稀土公司收购江西巨通48%的股权 。秀水巨通可以单独办理股权转让价格问题 。
案例来源:修水县巨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福建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19号
2.《民法典》实施后,当事人可以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获得收益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 。因保证人原因致使担保财产不能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所有人请求保证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同意债权人以形式将财产转移到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认为该协议有效 。当事人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请求先给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综上所述,债务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对其名下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担保所担保的债权 。
齐敬之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鲍学院特约讲师,公司股权、贷款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