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洪学军在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政法分论坛上的主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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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赋能共治共享
创新引领数字正义
推动新时代互联网司法高质量发展



洪学军
杭州互联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数字文明时代 , 以数字赋能司法 , 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的多元治理是数字社会的治理逻辑 。 数字既是互联网司法的手段 , 也是互联网司法治理的对象 。 以数字赋能公正司法、推动共治共享 , 不仅是技术应用层面的变革 , 更应是技术应用创新和制度改革创新的“双轮驱动” ,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有机统一” 。 下面 , 我结合互联网法院的工作实际 , 就未来互联网司法趋向谈三点体会 。

一、要坚持创新引领 , 探索信息技术与司法共融新形式
当前互联网司法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进一步激发技术应用潜力 , 实现从数字化到智能化 , 再到智慧化的转变 。

一是变革重塑“以互联网案件”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 。 互联网司法应包括“以互联网为手段”和“以互联网为对象”的两个层面 , 根本在于“以互联网为对象”的司法 。 前期探索 , 主要是以“网上审”为中心 , 即以互联网为手段 , 注重新兴技术与诉讼流程融合带来的司法规则变革 , 如首创全流程在线审理、区块链存证平台、异步审理模式等 。 进入数智时代 , 互联网司法探索路径要转向以“案件”为中心 , 围绕数字纠纷的内生属性和特征规律 , 遵循场景化、共享性、互对象化、融合性、预防性、非对抗性等数字思维 , 去推进诉讼制度、组织构架、运行机制的创新和深度变革 。

二是持续探索技术赋能司法运行新路径 。 打造互联网司法新样态 , 要坚持以技术为牵引 , 加快信息技术从为传统审判业务流程提质增效 , 转向“数字赋能”和“制度重塑” , 实现互联网司法由在线化向平台化、数据化、智能化纵深推进 。 未来要进一步拓展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场景 , 如利用“算法+数据”的优势 , 在互联网金融、涉网知识产权等领域探索构建要素化、结构化裁判模式 , 推动司法治理从适应技术发展到引领技术治理 。

三是全力打造智慧化审判管理新机制 。 大数据既是基础资源 , 也是技术手段 , 更是一种思维方式 。 要牢固树立“数据驱动”思维 , 积极拓宽数字集成应用场景 , 通过优化诉讼平台系统等不断提升数字法院基础支撑能力 , 加强对司法数据的集中化、可视化管理 , 从而建立健全面向人、案、事、物多重维度的智慧辅助决策管理体系 。

二、要坚持需求导向 , 聚力数字经济普惠共享新阶段
平台、数据和算法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 , 不仅是法治的手段 , 更是法治的对象 。 数字法治的发展 , 应立足于技术和治理双重维度 , 深化以“平台、数据、算法为基础”的“法治数字化”和“数字法治化”一体推进 。

一是优化和激活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驱动作用 。 当前 , 数据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 。 前期我们通过审理涉大数据权属争议类纠纷案件 , 填补数据资源利用的规则空白 , 服务数据要素市场创新发展 。 同时 , 重视保障数据信息在安全可控、保护隐私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开放共享 , 为整体智治提供法理支持 。 我们将继续秉持开放包容的司法态度 , 合理界定数字产权分配机制 , 推动构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