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洪学军在第五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数字政法分论坛上的主题报告( 二 )



二是坚持以算法治理构建数字社会的行为规范和治理规则 。 “算法治理”是网络治理的重要方式 , “治理算法”是治理网络的重要内容 。 我们通过审理平台依据算法结果自动对用户作出处罚案、手机App流量劫持案等 , 准确认定算法自动化决策的程序正当性标准 , 明确了算法推荐主观意图的可归责性 。 面对算法权力不断嵌入社会生活的情势 , 司法必须秉持“科技向善”的治理观 , 为算法技术应用注入“数字人权”理念 。

三是实现平台自治与法治双向赋能 。 平台是网络空间重要治理主体 , 也是主要治理对象 。 我们坚持依法监督和支持平台合法审慎行使自治权力 , 鼓励平台针对用户违规行为 , 依法合理主动开展禁言、下架、降权等管理行为 , 引导用户文明参与互动 , 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环境 。 在强化对平台自治审查力度的前提下 , 规范监督平台自治行为 , 确保其遵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标准 。

三、要坚持价值引领 , 构建网络纠纷协同共治新格局
在互联网司法加速实现流程再造和规则破立的同时 , 更要通过数字技术实现社会治理层面的突破 , 从法律秩序调控、技术治理升维和自治模式转型等角度 , 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生态圈 。

一是“自治”层面 , 共筑完善平台良性生态运行机制 。 针对大量涉平台纠纷 , 可通过优化前置调解机制提升平台自治能力 , 强化其秩序维护职能 。 如创新“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等在互联网司法领域的适应性运用 , 有效缓解平台内涉不正当竞争、恶意投诉等纠纷;完善保证金机制、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等纠纷预防性法律机制 , 实现平台生态从特定治理走向健康发展 。

二是“数治”层面 , 建立健全数据协同共享机制 。 深化数字法治系统建设 , 需要建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高效联动机制 。 我们着力打造“互联网审判大数据中心” , 推动司法数据与政务数据、电信数据等双向互通 , 并对汇聚的基础数据开展模型分析 , 一方面构建起多维度当事人画像体系 , 实现司法治理精准化 。 另一方面 , 提升对纠纷多发领域、多发行业、多发人群的研判预警质量 , 推动建立和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

三是“智治”层面 , 探索构建网络纠纷数字预防机制 。 推动司法治理转向多中心共治 , 需要构建更高水平的数字信任机制 。 针对大批量潜在的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纠纷 , 尝试通过深化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应用 , 将行政监管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纳入协同体系 , 构建起以金融智能合约、版权智能合约、电商智能合约等应用为代表的新型社会信用体系 , 让数字信用在司法链流转过程中发挥最大价值 。

以研究促创新 , 以创新促审判 。 未来 ,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更加注重审判职能与治理功能的互促融合 , 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司法在数字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加快推进互联网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 为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化治理新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



责编:黄慧儿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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