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主播PDD因直播间翻唱歌曲致歉,网络平台还能“想唱就唱”吗?( 二 )


谭敏涛律师表示 , 每一首音乐作品都凝聚了版权人的时间和精力付出、思想提炼、情感表达和学识展现 , 都是版权人劳动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 , 所以 , 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 。
直播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谭敏涛律师介绍 , 一些网络直播平台在平台系统内部有自己的“歌曲库” , 这些“歌曲库”里的音乐已经取得了著作权人的同意 , 开放给网络主播无偿使用 , 网络主播直接可以唱 。 直播博主想要愉快地唱歌 , 一定要取得版权人的同意和许可 , 否则 , 便可能面临着侵权风险 。
直播翻唱是否侵犯了“表演权”?
网络博主直播翻唱可能涉嫌侵犯版权人著作权 , 但关于直播过程中是否侵犯版权人表演权的问题尚有争议 。
极目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PDD直播翻唱被索赔的案例并非首例 。 据裁判文书网记载 , 某视频解说平台 , 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 , 包括“冯提莫”在内的12位网络主播 , 在直播间内在线直播的过程中 , 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计59次;其中57次为唱歌 , 1次为吹笛子 , 1次为跳舞作为伴奏 。
法院一审认为 , 为协调表演权与其他专有权利的关系 , 表演权应界定为仅控制面对现场受众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 , 而不控制通过网络向不在传播最初发生地的公众传播行为 。 如果将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直播手段进行公开传播的行为纳入表演权的控制范围 , 将导致著作权中各项权利的控制范围发生交叉重叠 。 该项传播途径的关键在于通过网络公开直播 , 应与定时播放、实时转播等其他网络直播行为在权利类型划归上保持一致 。 故此 , 在直播间中表演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的控制范围 。 本案中 , 涉案网络主播在公开直播过程中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带等行为 , 均落入原告著作权中他项权的控制范围 。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就PDD在网络直播中翻唱一个音乐作品的行为而言 , 很多人会感觉这是一个表演行为 , 这在通俗意义上来说没有错 , 但这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所控制的公开表演行为 。 以网络直播的方式播出一个音乐作品的翻唱 , 这已经不是在一个特定空间范围内传播一个音乐作品了 , 而是向所有不在特定现场或特定空间的网络用户传播一个作品了 , 这就大大地扩展了传播的范围 。 既然直播翻唱行为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不是表演权所控制的行为 , 自然也无法适用有关表演权的权利限制或例外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