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老板卖了几袋娃娃菜被罚款12万哭诉:一年都赚不到.法院:活该!


菜老板卖了几袋娃娃菜被罚款12万哭诉:一年都赚不到.法院: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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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关乎人命,真的是不能马虎的,违反《食品安全法》会让你一年都白干!
一则报道称山东的一个吕姓菜老板开了一家蔬菜批发部,进了一批娃娃菜,为人保鲜对娃娃菜做了保鲜处理,却没想到碰到市监局来检查,这一检查发现了大问题,市监局执法人员捂着鼻子问那么刺鼻的是什么东西?
吕老板交待那是“福尔马林icon” 。
市监局执法人员大笔一挥:“罚款12万元!”
吕先生顿时大声喊冤:“我才卖了几袋娃娃菜,赚了111元,却要罚我12万,我一年都赚不到这么多前,你们这是抢啊!”
吕先生觉得这罚款不合常理,肯定是违规操作,他不服处罚,把市监局告上了法庭,没想到法院回复:“交罚款去!”
(案例来源:聊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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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在山东聊城的吕先生从事蔬菜批发,在菜市场上开了一家蔬菜批发部,这时候又正值春夏之交,气温升至近30摄氏度,给蔬菜保鲜造成了困难,于是得想办法保鲜呀 。
而这段时间吕先生进了一批娃娃菜,量比较大,为了避免在卖出去之前腐烂,于是在售卖的娃娃菜上添加了福尔马林icon(甲醛的水溶液) 。
他把福尔马林icon(甲醛的水溶液)经过稀释后倒在了几个水桶里,然后准备把娃娃菜一个一个地往里面蘸泡,再摆放出来晾干再装袋 。
没想到就在忙活的时候,遇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突击检查,工作人员到了批发部门口了品先生才发现,顿时神色有点慌张,拿东西想要盖住那几个水桶,但是水桶散发出来的气味直接把工作人员呛得打了几个喷嚏 。
加上吕先生慌乱的举动当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怀疑,便对其进行询问,眼看无法遮掩,吕先生便如实承认为了延长保鲜时间,在水中加入了福尔马林 。
这可不得了啊,现在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福尔马林到底是什么东西?
福尔马林(甲醛的水溶液)
福尔马林的主要成分是甲醛,它是一种易溶于水的高刺激性有毒气体,具有易燃性及腐蚀性,在空气里一般能测出微量 。在甲醛制造方面通常利用氧化甲醇的化工方法制得 。甲醇氧化之后可得甲醛,而甲醛继续氧化之后可得甲酸 。三者皆为毒性物质,在剂量相同的情形下,以对人体的毒性而言,毒性比为甲醇:甲醛:甲酸 = 1:30:6,即甲酸的毒性为甲醇之六倍,而甲醛的毒性为甲醇之三十倍 。

(福尔马林的甲醛含量为35%至40%(一般是37%),也加入10%~15%的甲醇防止聚合 。具有防腐、消毒和漂白的功能是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一级致癌物) 。

危害:
从福尔马林(甲醛的水溶液)的简单介绍来看,就知道这是有毒的,人体摄入会致癌,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发生支气管哮喘 。孕妇长期吸入可能导致新生婴儿畸形,甚至死亡 。男子长期吸入可导致男子精子畸形,严重的可导致白血病 。

所以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商贩不得违规过量使用甲醛,这将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市场上商贩自主购买福尔马林对蔬菜进行蘸泡保鲜,这完全是违规操作,其人员兑的量基本上都是过量的 。
执法人员当即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调查,吕先生的娃娃菜是从农户处进货,主要销售途径是在市场内二次批发给零售菜贩,当天一共售出娃娃菜37袋,销售收入1295元,每袋净利润3元,获利1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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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经过调查完毕后,认定吕先生使用含有福尔马林的水浸泡娃娃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之规定 。遂决定给予其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吕先生一听要罚款12万元之巨,自己一年下来也不一定能收入这么多,而且当天也就赚了100多元,处罚金额是利润的1200倍,这简直就是在用牛刀杀鸡,非常的难以接受 。
为了少罚一点,吕先生果断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处罚决定 。但是吕先生还是没有放弃,花了不少钱请了律师,把市监局告上了法院 。
吕先生在法庭上诉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
自己虽然违法了,但是收入才100多元,而且在监管人员发现后就及时停止了,浸泡过的没有再销售,剩下的已经没有浸泡,此案迄今为止也没有消费者反映出现问题,没有危害后果 。
因此,罚款120000对于他这么一个小商贩来说,实在是太重了,就像用大炮打蚊子一样,希望减轻一些处罚,罚个几千块自己还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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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觉得这12万元的巨额罚款重不重呢?下面我们先来看看案件中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 。
1.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食品安全法》123条规定,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吕先生销售的娃娃菜属于食品,还是初级农产品?这关系到是否能够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的问题 。
一般来说,虽然都是娃娃菜,但是作为原材料送去进行二次加工的属于初级农产品,直接进入消费者口中的认定为食品 。
本案中,吕先生虽然是批发商,没有直接面对消费者,而是批发给商贩 。但是商贩购货后,还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因此,本案中的娃娃菜应认定为食品 。
吕先生销售娃娃菜货值仅1295元,不足一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应在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进行处罚,市监局给予其12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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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是否合理?
我们都知道,行政处罚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合理的意思就是作出的处罚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相当 。
食品安全大于天,事关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为赚点钱就不择手段的黑心商家,必须严管重罚,罚到其关门倒闭,倾家荡产也不为过 。
就本案而言,首先,吕先生并不是直面消费者的商贩,而是属于批发源头环节,且长期从事蔬菜批发,不可能不知道福尔马林这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存在的危害,显然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意明显 。
其次,本案市监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10万至15万之间进行选择,最后选择了12万这个数额,这个数额是在底限的基础上上浮了20% 。
根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理论,底限上浮20%以内的,还在从轻处罚的范围内 。
显然,执法人员对案件中货值较小,获利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同时,因吕先生主观恶意较大,不符合减轻条件,综合之下,给予了其从轻处罚 。
因此,这一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与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没有问题 。
【菜老板卖了几袋娃娃菜被罚款12万哭诉:一年都赚不到.法院:活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吕先生作为蔬菜批发商,应当明知福尔马林的危害性,且福尔马林是一种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安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市监局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吕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本案也再次提醒经营食品的商家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把自己赚钱建立在伤害他人健康之上 。
否则,终究会像本案中的吕先生一样,尝到违法的苦果,多年辛苦赚到的黑心钱只能用来缴纳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到头来,终究还是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