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04年10月 , 陈某首付18.6万、住房贷款27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 , 2005年3月陈某获得房屋房产证 。2005年11月陈某和李某领结婚证 , 彼此婚后相继还清贷款及利息总共33万元 。2010年起陈某和李某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 9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异并切分共同财产 。双方对所居住的商住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异议 。这时该商住楼早已增值到60万左右 。
[析案]在审理环节中针对该商住楼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一是觉得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 , 不管房产是在一方户下或是夫妻两人户下 , 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婚前收取的首付 , 由李某在分到房屋资产中扣除;二是觉得 , 该房屋属于陈某全部 , 偿还借款中属于李某的部分 , 陈某应退还李某;三是觉得 , 该房屋属于陈某全部 , 彼此婚姻期内偿还的房屋抵押借款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 还贷款期内增值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李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酌情分到少许增值资产 。
笔者允许第二种建议 。最先 , 陈某在婚前购买房屋且获得房屋房产证 , 这时房屋已经完成了物权公示 , 陈某获得房屋使用权 。住房贷款实则其个人债务 , 婚后李某参加偿还借款 , 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陈某财产的特性 。在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 , 该房屋为陈某的财产 , 若有剩下未归还的借款 , 为陈某个人债务 。
次之 ,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 ,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 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使用权 , 故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 , 一方以财产投资获得的盈利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许多理应归一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陈某购买房屋显然是非投资型的房屋 , 而是用以定居 。房屋的增值属于法定孳息 , 依据《物权法》 , 物法定孳息属于物所有权人 , 被告方约定的以外 。因而 , 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房屋的法定孳息 , 归所有权人陈某全部 。
因陈某和李某婚后还款部分房屋抵押借款 , 这款已化为房屋的一部分 , 没有损毁 , 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 双方离婚时要进行分割 。而房屋其价值增值 , 原因是陈某本人选购房屋 , 李某和陈某一同偿还借款也有少部分奉献 , 依据平等原则 , 李某可酌情分到少许增值部分资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吗 婚前按揭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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