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份有关中夜班津贴有什么规定


各省份相关中夜班津贴有哪些要求
一、上海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有关调整中、晚班等津贴标准的通知
(沪劳综发(95)7号)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局(企业):
为了保证员工的基本生活,依据市府【1994】90命令《上海企业员工最低工资规定》中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价指数变化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当地企事业单位员工的中、晚班等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业中班工作到二十二点之后下班的,中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二元二角 。从业夜班工作到二十四点之后下班的,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三元四角 。从业晚间连续运行十二小时的,晚间津贴标准调整为四元四角 。
2五点前上班的早班员工的早饭补助金,调整为八角 。
3正常日班在夜间值班的夜餐费,值勤到二十二点往后的,可发给二元二角 。通宵值勤不睡觉的,可发给三元四角 。
4事业单位津贴提升部分所需的资产,仍由原方式列支 。
5以上调整津贴方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
二、江苏
江苏劳动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苏劳薪[1995]23号、苏财工[1995]112号)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上涨,原制订的中、夜班津贴标准显著稍低,为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平稳中、晚班职工队伍,调动员工积极性,结合本省实际状况,经研究决定,对中夜班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1三班制的中班津贴为5元,大夜班津贴为6元;
两班制的夜班津贴为5元;
常日班职工因生产(工作)必须,生产(工作)超出23点的发夜班津贴5元 。
在夜间(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工作不足三小时的没发夜班津贴 。
2企业可在以上标准范围内,融合本企业工资制度,自主决定实施的标准和方式,其财务处理仍按原方式列支 。
3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
三、河北
河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调整提升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相关部门,中间驻冀企业:
依据省委《有关提升企业职工收入的建议》(冀政[2008]60号)规定,现就调整提升我国企业岗位津贴难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
1岗位津贴标准 。此次调整提升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先的岗位津贴范围和实际企业生产作业特性而制订的 。实际岗位津贴标准及应用领域见附注 。
本通知要求的领域及职位之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职位特征和承受力,秉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依照本通知实行 。
2夜班津贴标准 。轮班性生产、工作职位:前晚班(含20点之前工作,20点至24点工作4小时或接近4小时)10元/班;后晚班(0点至8点工作,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 。前晚班和后晚班持续工作超出10小时,20元/夜 。
值勤性职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
3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派发范围为省内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测算 。
4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赔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独特工作情况下的附加或独特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薪水填补方式 。企业对带来了正常劳动的员工发放津贴不能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
各个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企业落实各种津贴付款规定的监督管理,对拒不履行的,按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给予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劳动监察条例》要求予以处罚 。
5资产列支方式:因实行本通知要求而增加的工资支出,推行职工薪酬同经济收益挂勾和职工薪酬包干的企业,今年在数量外单列,之后核入职工薪酬数量;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提升商议总额;别的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6本通知列出各类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实行 。
【各省份有关中夜班津贴有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