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旅游局
现公布中华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旅行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平级业务经理人员 。
第三条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包含:《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中国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中国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
第四条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方面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领导,并与省、自治州、市辖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同组织实施 。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创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 。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创立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六条旅行社经理人员一定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业管理方面五年以上 。
第八条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平级业务经理人员应当具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业管理方面三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
第九条中国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有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业管理方面三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
第十条中国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平级业务经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中专、职高)以上学历,在旅行社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其他旅游业管理方面两年以上,或从事其他企业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
(一)曾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以前出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佳破产重整的公司的法人代表,并对上列状况承担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遭受司法部门或党纪、政纪部门核查,并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四)有赌钱、吸毒、嫖娼等不宜从业旅游工作的不良行为的;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五)违背社会道德,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
第三章培训与测试
第十二条经省、自治州、市辖区之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合乎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条件的人员,需要参加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务必接纳省、自治州、市辖区之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组织资格考试培训 。
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业务培训,由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州、市辖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教育、培训部门担负 。
第十三条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培训规范性教学计划和教材,由国家旅游局机构撰写或特定 。
第十四条参与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接受培训后,参与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统一考试 。
第十五条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以省、自治州、市辖区为基准开设考点,实际由各省、自治州、市辖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时间由国家旅游局发布 。
第十七条旅行社总经理(副总经理)资格考试学科为:旅行社运营管理、政策与法规 。
旅行社部门经理或平级业务经理人员资格考试学科为:旅游业〔旅行社〕专业技能与实务(初级)、政策与法规 。
国家旅游局在认为有适当的时候,能够对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学科开展适时调整 。
第十八条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和授予 。参与旅行社经理资质考试合格者,可得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相应证书 。
第十九条得到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成员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给予公示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外借、出让、仿冒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开设旅行社者,理应把它聘用的旅行社经理人员的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州、市辖区之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年审时,须将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送省、自治州、市辖区之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经检查通过的,由该年审机关盖上根据年审章 。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在开设后运营期内,其所聘用的拥有国家旅游局授予的资格证书的经理人员,未达到《旅行社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数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视作不符旅行社的开设标准,审核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理应收交并
注销其《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无理回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对经理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惩处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惩处3天至15天停产整顿,能够处以rmb3千块之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擅自外借、出让、仿冒旅行社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销户或收走其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