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没收财产抵债应具备的条件,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一、以没收财产抵债应具备的条件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据此,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以前所负的债务 。
2必须是正当的债务,如合法的买卖、借贷、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产生的债务,不包括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等 。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 。如果犯罪分子的财产被没收后还有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就不能以没收的财产来偿还 。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在执行没收财产中,如果发现有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公民个人的财产,经原主请求返还,查证属实后,应当归还原主 。
二、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没收财产与罚金虽然同属于财产刑,但二者的性质不同:
(1)在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其他刑事犯罪 。
(2)在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而没收财产则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
【以没收财产抵债应具备的条件,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